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闽狱字第27号
罪犯连卫明,性别男,1998年5月4出生,汉族,居住地连江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现在莆田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1年10月25日,莆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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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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