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蔡新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处 时间:2022-02-11 16:53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闽狱字第4号

罪犯蔡新新,性别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泉州市鲤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现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现在榕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2022年1月27日,榕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注:该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