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系统项目建设重要环节规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系统项目建设重要环节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重要环节中的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监狱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缮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数字化工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条 建设单位总投资30万元以下,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单位内部立项(即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方案须经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报局纪检监察室、规划处备案,报备时应说明资金开支渠道;数字化建设工程报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报省局审核。
省局对总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对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经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省局申请总体立项时,应附上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并应在报告上说明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建设面积、投资概算(包括建安造价,装饰装修造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分阶段实施的相应指标等并附上《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表》(附件1)。
其余建设项目报省局审核时应在报告上说明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建设面积、投资概算(包括建安造价,装饰装修造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并附上《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表》,单体工程还应附上按省局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图纸。
建设单位在向省局申请总体立项或其余建设项目报省局审核时,应在报告上说明资金来源,使用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自筹资金来源、筹措计划及措施。
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先行实施。
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改委及省局批复的建设面积、概算、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采用限额设计,建设项目的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复的投资概算。
本条所述建设项目指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招标及预算审核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监狱系统确定需要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和标准是: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确定。省局通过抽签、考察分地区统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局对招标代理机构库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同时进行再次抽签建立新的招标代理机构库。
建设单位在须确定招标代理单位时,向省局提出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报告,局规划处会同局纪检监察室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分管领导、监察室、基建办人员等共同在相关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采用随机抽号的方式选择一家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单位,并填写《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单位抽签表》(附件2),建设单位凭此表格与被选中的招标代理单位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如被选中的招标代理单位不承接该项业务,省局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将该招标代理单位除名,然后再从该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采用随机抽号的方式选择一家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单位。
被选中的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的编制;
(三)与建设单位共同配合省局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的审核。
(四)组织公开招标等。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原则上以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建安造价、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为取费基数,按以下标准计取:
(一)取费基数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取费标准计取;
(二)取费基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8.5折计取;
(三)取费基数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8折计取。
第八条 除政府采购项目外,在预算建安造价30万元以上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前,监狱系统各单位均应将加盖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专用文本)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招投标登记表》(附件3)报送“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审查小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办理招标事项。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6〕37号),我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依照示范文本执行。
《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招投标登记表》除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填表人需签字外,其余用电脑填写,所填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建设项目招标结束,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情况报备表》(附件4)报局规划处报备。
建设单位须上报要求进行预算审核的请示件,并应将《招标文件》(专用文本)、在图框标题栏中注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全称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两份工程预算书报省局进行预算审核,局规划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批复预算,省局批复的建安造价作为建设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
第九条 预算建安造价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招标及工程预算审核,但该项目结算建安造价或单项合同结算价不得突破30万元。
第四章 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环节的管理
第十条 监狱系统各单位应该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建设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数字化工程设计方案。
在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图纸、资料(含规划总平面布置图、规划设计分析图、总体鸟瞰效果图、地形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理由、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分阶段实施方案等)报送省局审查;单体工程项目报省局审核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体初步设计方案图纸、装饰装修初步设计方案图纸、资料(含方案平、立、剖面图、方案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经济技术指标、建设理由、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所用主要材料品种、品牌及档次等)报送省局审查。省局由局规划处牵头组织局办公室、狱政处、财务处、生卫处、教育处、生产处、局纪检监察室等相关业务处室与建设单位相关科室共同对设计进行审查,各相关业务处室及建设单位形成一致修改意见后共同在签署意见的图纸上签字确认;数字化工程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及建设单位相关科室对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局的审查意见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单体初步设计方案、装饰装修初步设计方案等,并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在下一阶段设计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超出省局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局批复的建设面积、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建安造价、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擅自改变或增加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除非因厂家停产、关闭等原因,严禁更换设备、材料品种、品牌,提高材料档次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经批准的项目建安造价3%的,或单项变更增加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省局核准;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经批准的项目建安造价2%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省局核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尽量减少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两个以上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按以下的程序及权限审批。
(一)增加建安造价在3千元以下的单项现场签证由分管领导核准;
(二)增加建安造价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单项现场签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核准;
(三)增加建安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单项现场签证须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主体工程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较经济实用的方案。建筑、装修工程在符合消防、环保、人防、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增加建安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单项设计变更由分管领导核准;
(二)增加建安造价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单项设计变更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核准;
(三)增加建安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须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研究核准;
(四)增加建安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须经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研究核准后报局纪检监察室、规划处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每季度按项目分别将工程款支付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造成建安造价增减的情况填写《福建省监狱系统在建工程管理报表》(附件5)报省局纪检监察室、规划处,数字化工程报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要按国家与地方的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按《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6) 执行,不得规避用地、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在主体、消防、环保、人防等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可以正式交付使用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根据报告尽快认真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合同款项的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369号),并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与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60%,不高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扣回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在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款的90%,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清算。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八条 监狱系统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比例支付工程款;如提早或延期、超额或减少支付工程款,事先应书面请示省局;局纪检监察室会同财务处、规划处批准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提早或延期、超额或减少付款协议,方可实行。数字化工程由局纪检监察室会同财务处、办公室批准。
第六章 关于使用功能的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 在监狱总体规划实施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局狱政处、财务处、生卫处、教育处、生产处、规划处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及审定的设计方案对监狱的各项使用功能进行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条款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局办公室对数字化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规划处会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涉及数字化工程的由局办公室会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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