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刑释解教
人员分类帮教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
现将《福建省刑释解教人员分类帮教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反馈省安帮办。
附件:福建省刑释解教人员分类帮教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刑释解教人员分类帮教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分类帮教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帮教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劳教三年内和解除矫正五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帮教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类帮教是指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罪错原因、罪错类型、危害程度、心理特征、主观恶性、悔错表现、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区别帮教的模式。
第四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分类帮教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法治原则、人性化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采取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分类帮教工作主要分为走访调查、分析定类、落实帮教三个环节。
第二章 走 访 调 查
第六条 各司法所应当组织对已衔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全面调查,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补充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走访调查工作应在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调查方式:
(一)听取帮教责任人、帮教小组成员、志愿者及刑释解教人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二)全面考察刑释解教人员的改造成果、现实表现以及生活、工作、家庭等情况。
第九条 调查内容:
(一)违法犯罪情况。主要包括:
1、违法犯罪的性质,属财产型还是暴力型。暴力型危险倾向高于财产型;
2、违法犯罪的主观方面,属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恶性越大,危险倾向越大;
3、是否团伙作案,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起主要作用的危险倾向较大;
4、违法犯罪的手段、方式,一般长期蓄谋、手段残忍的危险倾向大;
5、违法犯罪次数,多次违法犯罪危险倾向高于初次违法犯罪。
(二)服刑在教期间改造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认罪服法,对曾经的错误有清醒的认识,有悔错表现;
2、是否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道德观念;
3、监所内改造具体表现,是否服从管理教育,有无被减刑期、假释(提前解教)、奖励;
(三)家庭和社会交往情况。主要包括:
1、家庭是否和睦,经济状况是否良好。经济条件差、家庭关系差、夫妻离异的危险倾向大;
2、社会交往情况,有无与涉黑、涉恶人群交往。
(四)个人情况。主要包括:
1、刑释解教人员身体情况,有无重大疾病未能及时治疗;
2、有无较为固定的居所,长期流浪、居无定所的危险倾向大;
3、有无掌握一技之长,拥有谋生技能;
4、文化水平高低,文盲、半文盲危险倾向相对较高;
5、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状况及性格特征,其情绪是否稳定,有无自控能力,有无明显的人格障碍;
6、有无吸毒、滥赌等恶习。
第三章 分 析 定 类
第十条 根据走访、调查所掌握情况,可将不同刑释解教人员划分为四类,实施不同帮教管理。
第十一条 一类帮教对象包括: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未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简称“三假”人员)。
第十二条 二类帮教对象包括: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简称“三无”人员)。
第十三条 三类帮教对象包括:回归社会后无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能够基本正常融入社会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四类帮教对象包括:原罪错属于过失性质,对所犯罪错确实悔悟,思想态度端正,现实表现良好,有较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能够正常融入社会的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所提出刑释解教人员类别评定意见,确定帮教类别后,应将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录入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监所部门已建立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并在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前完成综合评估,确定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的,司法所可采纳其评估意见,再将重点帮教对象细化为一类、二类帮教对象,将一般帮教对象细化为三类、四类帮教对象。
第四章 落 实 帮 教
第十七条 针对一类帮教对象,应将其列为工作重点,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联系和联动机制,实现重点管控、严格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得力、责任到人,随时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严防脱管失控。加强对其信息线索收集,录入重点人员信息资料库,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要采取“多帮一”模式建立帮教小组,经常性开展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其对抗情绪。加强重点时期的重点帮教,做到逐个上门见面教育。要妥善帮助其解决生活生产实际困难,尽量利用安置帮教基地(实体),为其提供生产就业机会,解决生存问题,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司法所应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乡镇(街道)、村(社区)帮教组织等开展经常走访,切实建立“必访、必帮、必控”的“三必”制度,落实“包管理、包教育、包转化”的“三包”责任。走访帮教应每月开展一次,并形成帮教记录。对分类帮教半年以上,思想趋于稳定、表现逐渐改好的,帮教组织走访次数可相应减少,但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
第十八条 针对二类帮教对象,应侧重为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切实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当地“五保”范围。各地探索建立的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应重点帮助“三无”人员解决过渡性生活安置问题。
司法所应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乡镇(街道)、村(社区)帮教组织等开展经常走访,走访帮教应每月开展一次,并形成帮教记录。对分类帮教半年以上,生活逐步稳定、住所相对固定的,帮教组织走访次数可相应减少,但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
第十九条 针对三类帮教对象,应侧重教育巩固、引导帮扶,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帮助其积极创业,鼓励其积极融入社会。要采取“一帮一”模式建立帮教小组,为其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全面落实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政策上的重点扶持。
司法所、村(社区)帮教组织不定期进行走访,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和法律教育,了解其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其出谋划策,解除后顾之忧。走访帮教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并形成帮教记录。对分类帮教半年以上,思想稳定、表现良好的,帮教组织走访次数可相应减少,但不得低于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条 针对第四类帮教对象,应不过多干预其生活、工作,给予其相对平和、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在走访帮教中,侧重外围了解、间接接触,通过所在村(社区)帮教组织掌握其工作、生活现状。司法所、村(社区)帮教组织每年走访帮教一次,并形成帮教记录。
第二十一条 针对“人户分离”和暂住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委托帮教措施,严格实行“两头包,双列管”,流入地和流出地组织签订委托帮教协议书,双方保持动态联系。居住地帮教组织应切实将其纳入帮教管理范围,制定帮教计划、指定帮教责任人,与户籍地帮教组织一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二条 在落实帮教过程中,应做到“四个一样”、“五及时”、“八清楚”。
“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
“五及时”:及时建档造册、及时见面了解、及时建立小组,及时谈心教育、及时帮助安置;
“八清楚”:住址清楚、犯罪性质清楚、释放时间清楚、家庭状况清楚、经济条件清楚、思想动态清楚、外出活动清楚、交往人员清楚。
第二十三条 司法局、司法所应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分类帮教工作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开展好帮教工作。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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