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基层单位之间干部调配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监狱系统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闽狱〔2014〕498号,以下简称《调配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调配坚持服务中心、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民警一贯表现、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家庭个人实际困难情况为依据,着力解决确有困难但能扎根基层、履职尽责、实绩突出民警的调动问题,树立安心本职工作、争当岗位先进的正确导向,激发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提升队伍凝聚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监狱基层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在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调配,不适用于组织调整交流的领导干部和一些单位、岗位急需引进的专业人员,以及因其他特殊工作需要调配的人员。调出或调入监狱系统的,按照《调配规定》执行。在干部调配中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量化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调配量化计分由基础分、困难加分、业绩加分、减分四部分构成。量化总得分=基础分+困难加分+业绩加分-减分。
第五条 基础分。
工作年限分
本单位工作年限,指在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含试用期),每月计0.05分。
职务(职称)分
根据在本单位担任职务情形进行量化计分(不含行政见习期)。
职务量化分值=职务系数×(任职时间×0.1分/月)。
职务系数为:科监区长1.0;教导员0.95;科监区副职0.9;分监区(中队)长0.85;指导员0.8;分监区(中队)副职0.75。
主任科员0.9;副主任科员0.75;科员:0.6;办事员0.5。代理或主持工作的,按代理职务系数计算。在实行二级管理试点中,担任分区负责人的职务系数参照分监区(中队)副职。
获得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计1、2分。
岗位分
生产押犯单位是指监狱基层有劳务加工、生产任务的押犯监区,以实际工作时间每月计0.05分。
非生产押犯单位是指监狱基层没有劳务加工、生产任务的押犯单位,如生产调度中心(总仓)、入监队、出监队、内看守、狱内110、直属中队、高危监区、医院,每月计0.03分。
非押犯单位是指监狱机关科室、会见办、监控指挥中心等,每月计0.02分。女民警在监区从事后勤工作的,按非押犯单位计算。
在限减犯、艾感犯、传染病、邪教类罪犯集中管理或集中教育矫治岗位工作的,每月计0.08分(不与生产押犯单位、非生产押犯单位、非押犯单位岗位重复计分)。
在外工作期间计分标准
进入现单位工作后,干部因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借调抽调帮助工作等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20天的,其在外期间的有关基础分标准和计算方法为:
在省司法行政系统单位工作的,职务系数不变,职务分按每月0.08分计。岗位分按生产押犯单位、非生产押犯单位、非押犯单位的分值,根据实际工作岗位计分。岗位证明由挂职借调单位提供。
在省司法行政系统以外单位工作的,职务系数不变,职务分按每月0.06分计,岗位分按每月0.02分计。
计算方式与上述基础分计算办法一致。如在省司法行政系统单位工作期间职务分=职务系数×任职时间×0.08分/月。
第六条 困难加分。
夫妻两地分居情形
两地分居指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居住地生活。登记结婚时间早于进入本单位时间,分居时间从进入本单位起算。
分居期间每月计0.2分。
结婚已满2年且女方已满30周岁未生育的,加2分。
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加3分。
调动申请人系单亲家庭的,加1分,配偶系单亲家庭的,加0.8分。
女子监狱女民警的配偶申请调入福州地区单位的,加5分。
照顾父母情形
申请人为独生子女:
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的,加2分,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加1分。
申请人系单亲家庭的,加3分。
父母双方都年满60周岁且体弱多病的,每增加1周岁各计0.5分,身患重病的按每人另加5分。
父母双方年龄都不满60周岁身且身患重病需要照顾的,每人加3分。
配偶为独生子女且父母身患重病的,加2分。
申请人为非独生子女,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且投靠子女困难的:
父母中患癌症且病情达到中晚期的,每人加5分。
身体残疾、瘫痪、精神残疾(三级以上)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计5分。
大龄未婚情形
大龄未婚指调动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男)或30周岁(女)以上未有婚史的情况。此项量化得分累计不超过15分。
每增加1周岁计1分。
有同一居住地父母患重病需要照顾的,加2分。
系单亲家庭的,加1分。
其它
除(一)(二)(三)所列情形外,父母系军烈属、因公牺牲民警等优抚对象的,加5分;调动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患重病需要照顾的(不含因醉酒、自伤自残自杀、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重病),加5分。加分情形中所指单亲家庭不含近2年内父母离异的。
第七条 业绩加分。
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个人有以下情形的,予以累计加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1、2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彰
获得国家级表彰,每次计15分。
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每次计8分;单项表彰,每次计6分。
获厅局(地市)级综合性表彰,每次计6分;单项表彰,每次计4分。
奖励
被授予“人民满意公务员”“模范公务员”等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2分。
荣立一等功,每次计10分。
荣立二等功,每次计8分。
荣立三等功,每次计6分(不含连续三年优秀公务员的立功情形)。
获得嘉奖,每次计1分(不含年度优秀公务员的嘉奖情形)。
考核(年度考核等次与月绩效考核等次可以累加)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每次计2分;
近5年内月(季)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每次计0.3分。
其它
近5年内,在司法部、省政法委管理的社团评比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每次计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近5年内,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管理的社团评比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每次计0.5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减分。
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的,根据《调配规定》在延长单位服务期限结束后,予以累计减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理的,按最高分项减分:
组织处理情形。被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的,每次减1分。受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的,分别减1、2、3、4、6分。受厅局以上处理的分值翻倍。
惩戒情形。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的,分别每次减2、6、8、10、12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分别每次减3、8、12、14、16分。
公务员考核情形。近5年内单位月绩效考核为不称职(差)等次,每次减0.2分,月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每次减0.1分;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减4、10分。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调动人员向所在单位政治处提交书面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明确申请调入地(调入地有2个及以上单位的)或具体单位,以及亲属在监狱系统的职务、岗位情况。此处所指亲属,包括与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二)资格初审。单位政治处对照《调配规定》,审核申请人调动的资格条件。对不具有《调配规定》所列困难情形,但有其他特殊困难,且困难程度较大,经单位政治处研究,报局政治部审核认定后,可作为其他特殊困难并确定量化标准。政治处应对相关调动证明材料、回避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走访调查或采取其他有效调查方式。遇到回避情形时,可要求申请人调整调动去向或放弃调动。
(三)量化计分。单位政治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调动申请人,按照量化条件和标准进行计分,以申请调入地(或单位)进行分类,按量化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排名。排名情况经党委研究后,在全监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局政治部。
(四)资格复审。局政治部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调动人员资格条件、量化情况、回避情形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人员予以退回。被退回人员一般不得重新补报。
(五)综合排名。局政治部对全系统通过资格复核的申请人员,以申请调入地(或单位)进行分类,按量化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排名。
(六)依分定岗(指调入单位)。局政治部根据申请调入地内有关单位的编制和队伍情况,确定该批次可调入的单位和名额。对调入地只有1个单位的,直接按分数排名情况和调入名额确定调动人员初步名单;对调入地有2个(含)以上可调入单位的,采取依分择岗的办法,按分数从高到低顺序,由个人选择调入地内的具体单位。
(七)研究公示。局政治部根据排名和择岗情况,拟定调动人员初步名单,提出调动建议方案,其中男民警调入女子监狱、女民警调入关押男性罪犯监狱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局党委研究确定调动人员名单,局政治部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调配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调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5年内不得申请工作调动,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局政治部、各单位政治处应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调动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申请人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在本系统亲属关系的,按违反组织纪律处理,不予办理调动。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所列“月”、“周岁”期限,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确认。
调配量化起算时间为进入本单位时间,截止时间为省局下发调配通知日期。曾经调动、因单位撤销分流人员和军转干部的工作年限、职务、岗位、加分、奖励等情形均以到现单位的报到时间起算。在外工作人员起算时间以省局下发通知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本办法中所列表彰奖励的时间以表彰奖励文件的发文时间为认定依据,级别认定办法见附件1。
本办法所指“重病”,需符合《省直单位在职职工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规定的病种范围及定义(见附件2),提供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疾病证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不在病种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研究报局政治部审核确定。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一)(二)(三)情形进行量化计分,必须首先满足《调配暂行规定》关于因家庭困难突出,情况特殊,可申请调动的条件。符合多个调配条件的,可对困难情形进行累计加分,同事项重复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值。
干部调配量化计分排序出现相同分数时,优先顺序是:(一)困难分值高者优先;(二)奖励分值高者优先;(三)回原籍者优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附件:⒈表彰级别认定标准
⒉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⒊福建省监狱系统申请内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⒋福建省监狱系统干部内部调配量化计分表
⒌福建省监狱系统干部内部调配量化计分排序表
附件1
表彰级别认定标准
一、表彰奖励级别
(一)国家级表彰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表彰奖励、国家部(委)与人社部联合表彰的。如: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先进工作者等。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
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各厅(局)与人社厅联合表彰。如: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先进工作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监狱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等。
部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国家部(委)名义表彰奖励。如:全国监狱系统先进个人等。
(三)厅局(地市)级表彰奖励
厅局(地市)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直机关(地市)名义表彰奖励。如福建省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等。
二、表彰奖励级别认定
(一)表彰奖励分为综合表彰奖励和单项表彰奖励。综合表彰奖励是指对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单项表彰奖励是指在某项业务工作或某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任务、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属司法部、省政法委、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管理的社团联合党政机构授予的评选、表彰奖励,予以认定。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三)表彰奖励的认定,需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等。
附件2
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2项条件:(一)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二)肝性脑病;(三)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四)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二)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⒈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⒉网织红细胞<1%;⒊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一)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二)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三)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白血病。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三)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四)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持续性黄疸;(二)腹水;(三)肝性脑病;(四)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不包括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一)眼球缺失或摘除;(二)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三)视野半径小于5度。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2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补助范围内。
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0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补助范围内。
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一)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二)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三)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该类疾病补助仅限于女性。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⒈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⒉光敏感;⒊口鼻腔黏膜溃疡;⒋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⒌胸膜炎或心包炎;⒍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⒎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二)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⒈抗dsDNA抗体阳性;⒉抗Sm抗体阳性;⒊抗核抗体阳性;⒋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⒌C3低于正常值。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补助范围内。
严重的Ⅱ型糖尿病。指由于长期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一)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二)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三)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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