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狱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监狱局 时间:2018-08-08 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能,根据《福建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是指项目从项目策划、审批、规划、招投标、项目实施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除特别说明外,适用于监狱系统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省局规划建设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负责审查监狱建设总体规划;审查并向省发改委转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可研修编)、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查和审批监狱系统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省发改委和省局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竣工结算;转下达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局财务处负责审批省发改委和省局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  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后组织实施,但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立项审批的项目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零星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总投资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九条  监狱系统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控制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押犯规模、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限额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控制工程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控制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及委托设计合同中应明确限额设计的具体内容、要求和奖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确需调整总投资概算的,应符合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并经省司法厅同意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擅自通过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对初步设计存在严重错漏项、导致项目超概算的,按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超概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等招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项目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中央投资的,招标代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所有人员不得以招标人代表或评标专家的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监狱系统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和修改招标文件,并将定稿后的招标文件在申请预算审批时送局规划建设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预算造价编制依据、招标图纸目录、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等内容应填写完整。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项目预算后通知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省发改委和省监狱管理局立项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研究确定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分别进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签订咨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单位应分别独立完成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总投资预算的编制并出具初步成果文件,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下对成果文件进行核对,核对过程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基建档案资料存档。

预算审核单位应在核对工作完成后出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总投资预算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预算审核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安排,与中标人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并出具成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审批预算时应提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总投资预算审核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造价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编制,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第七章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和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严禁擅自通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确因技术、地质、规范要求、监管安全等因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经预算审核单位确认后,设计变更累计增加投资在预算批复建安造价3%范围内、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预算批复建安造价2%范围内,同时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未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超过上述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超出预算批复建安造价10%以及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需报省司法厅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增加投资在预算批复建安造价3%范围内、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预算批复建安造价2%范围内,且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未超过10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按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超出上述范围的需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第27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应填写《签证单》,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量、计价依据及金额等内容。签证单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因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章  材料设备品牌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填写完整《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等内容,不得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材料、设备进场并报验,严禁擅自变更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确因厂家停产、倒闭等市场因素必须更换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研究后实施。变更的材料、设备原则上不得增加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增加的投资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九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发改委、建设厅、审计厅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中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中标人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的,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若因核对工程量清单而需调整工程合同价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核对结果书面报告省局。

第三十五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拖延、提前或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银行设立本项目的专户,由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建人按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批准后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签订咨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原预算编制或审核单位不得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发改委和省监狱管理局批复立项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十条  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参建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参建单位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按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更换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应及时办理工期延期签证;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时应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等专项验收工作,并向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二章 工程信息报表与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局规划建设处上报建设信息报表和监狱基建工作月简报。月信息报表的统计时段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报表和月简报均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图编制工作,有错误或短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图作为工程交付验收的条件之一。建设工程竣工图至少应编制两套,一套与工程建设其他档案材料一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一套由项目建设单位保管。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办法》和《福建省监狱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项目档案归档验收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档案移交建设单位综合档案室。

省重点项目档案的验收移交按照《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暂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用年度考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的重点为:

(一) 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 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规定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以其它方式发包的行为。

(三) 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的行为。

(四)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品牌调整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行为。

(八) 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对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闽狱〔2015〕2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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