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时间:2020-05-26 10: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为贯彻《司法部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选任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全省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省局刑罚执行处、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教育改造处、指挥情报中心、政治部、财务处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全省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挂靠刑罚执行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局领导任主任,刑罚执行处处长任副主任,刑罚执行处、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教育改造处、指挥情报中心、政治部、财务处指定专人任组员。各监狱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执法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省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选任和管理的统筹组织领导,全系统执法监督员重要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其他需要领导小组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省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履职考核及保障,贯彻执法监督员机制不力的纠正和督促整改,对局机关执法监督员的选任和日常管理,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选  任

第五条  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分为省级执法监督员和各监狱执法监督员。省级执法监督员监督省监狱管理局的执法行为;各监狱执法监督员监督选任单位的执法行为。

第六条  选任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0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二)担任省级执法监督员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含在读);担任监狱执法监督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在读)。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未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非在职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非在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非在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存在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执法监督员职责的情形。

(五)不存在其他不宜担任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一)确定名额。省级以及监狱执法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为5至7人,确有需要突破人数的,应报省局执法监督员选任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组织报名。选任机关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互联网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执法监督员选任公告,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执法监督员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执法监督员人选,并接受社会公民自荐报名。

(三)审查公示。选任机关对推荐和自荐的人选进行审查,经考察合格后提出拟任执法监督员人选。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选任单位应当在互联网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拟任执法监督员人选。公示应包括执法监督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执法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形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选任机关决定任命,统一制作、颁发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员因辞职、免职等导致人数不足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补选,补选的任期与本届任期相同。各监狱公布选任名单当天(含补选的情形),应当将聘任执法监督员名册(附件2)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履职和管理

第八条  执法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若任职期内不愿意继续履职或由于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执法监督义务的,可以提出辞呈。

第九条  执法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监督选任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加监狱组织的有关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列席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四)向省局(监狱)有关部门就监狱管理工作、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具体履职办法由选任监狱单位制定细则。

第十条  执法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监狱了解执法情况;

(二)对监狱执法工作发出监督意见;

(三)了解提出的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及转递的上访、信访、举报、申诉等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执法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和监狱机关的工作秘密;

(二)执法监督员公开发表涉及监狱工作内容的文章和作品之前,要征得聘任单位的同意;

(三)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间,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监狱做好普法宣传;

(四)配合监狱机关做好群众的法律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监狱正确实施刑罚执行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发生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员与监督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履职的关系时,应当申请回避,对该案件的执法不得发表监督意见。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员考核与奖惩。选任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员年度考核制度,及时掌握执法监督员履职的能力等基本情况。选任机关每年度可以评定不超过20%的在岗执法监督员为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选任机关的管理。对履职情况好,经年度考核优秀的执法监督员,监狱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表扬,同时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的奖励。执法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或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做出选任决定的监狱机关免除其执法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选任管理执法监督员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监狱行政经费预算。执法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监狱机关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核准报销。执法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参加相关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其本人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监狱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有关履职证明材料,建议予以纠正。监狱机关应当为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生效时,原监狱机关执法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监狱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审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愿意留任的执法监督员予以确认,并颁发证书。经确认的原执法监督员任期从原当选之日起计算,原任职期限不变。如原执法监督员不足的,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执法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⒈福建省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推荐(自荐)表

           ⒉福建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名册

 附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