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全国犯罪信息库
来源:福建省监狱局 时间:2012-07-06 09:05

    法制日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待条件成熟后,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的有效管理,合理利用有关的犯罪信息,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现阶段,可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实践可操作性等因素,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说,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内容。

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及时通报 


    法制日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周斌 为保障犯罪人员的有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登记,“两高三部”近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的具体做法: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意见明确,在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起来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律师办案可以查询犯罪记录 

    法制日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周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这是“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为规范犯罪信息查询机制,保障有关信息能够得到有效、合理运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未成年人犯轻罪记录应封存 

    法制日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周斌 “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据了解,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意见要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泄露犯罪人员信息要被追责 

    法制日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周斌 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作出上述要求。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见明确了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人员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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