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机制,简化操作,规范流程,提升质效,确保严格公正开展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我厅在调研总结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于法周全、于事简便”的原则,对2023年1月18日印发的《福建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闽司〔2023〕15号)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3年8月启动修订工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部门调研起草了修订稿,组织相关部门和监狱单位多次专题讨论修改,对《细则》制定的规范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以及条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分征求意见,经多轮修订完善于2024年5月9日印发。
三、范围期限
《细则》适用于全省监狱(包括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10年。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共对《细则》进行三十五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优化《细则》总体结构;调整劳动改造考核方式;明确等级评定适用范围;明确新收押罪犯加分事项;明确罪犯计分考核各环节审批事项。
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解决《细则》结构内容较繁杂问题。遵循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框架结构,并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将罪犯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中涉及的加扣分具体情形,违规处罚具体程序等从《细则》剥离,另行由省监狱管理局制定《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和违规处罚标准》。修订后的《细则》共有8章74条,内容更简洁、结构更清晰,易于理解和执行。
(二)关于解决劳动改造考核计算繁杂、不易操作等问题。新《细则》优化劳动改造计分方式,取消劳动改造基础评价分得分制,对劳动改造考核实行“基础分+改造表现加扣分”机制。
(三)关于解决等级评定适用范围问题。为避免出现罪犯等级评定、考核结果运用审批结束时,罪犯已刑满释放无法兑现考核的问题,新《细则》明确“等级评定对象为分监区考核组研究时仍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研究当月已刑满释放的,不再进行等级评定及后续的考核结果运用”。
(四)关于解决新收押罪犯加分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监狱入监教育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公综〔2023〕156号)文要求,新《细则》新增新收押罪犯加分事项条款。
(五)关于解决罪犯计分考核各环节审批事项问题。鉴于我省目前已研发全省统一的监狱狱政刑执平台,新《细则》明确“省监狱管理局建设全省统一的监狱狱政刑执平台,罪犯月考核、等级评定、结果运用等程序性审批工作全部在监狱狱政刑执平台进行”。
六、咨询方式
联系处室:省监狱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1-87020114
来源 | 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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