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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杜绝安全隐患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机关行政区电动自行车需统一停放于指定区域内,严禁乱停乱放。
2.电动自行车充电需在指定充电桩位置充电,严禁私拉排插电线充电。
3.未粘贴“非机动车通行证”的零星办事人员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于行政区内。
请各单位将上述要求通知到本单位全体民警职工。
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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