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张兆章,曾用名廖兆章,男,汉族,小学文化,1957年3月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兆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闽03刑终199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张兆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兆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514分,表扬2次,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961.14元,月均消费174.1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17.5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兆章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张兆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兆章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兆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郑俊熙,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9月21日出生,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俊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俊熙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2014年2月12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闽01刑更12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闽01刑更8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俊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2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711.5分,合计获得5838.8分,表扬9次。间隔期自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获得5169.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其中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46.03元,月均消费273.7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07.2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俊熙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郑俊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俊熙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俊熙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康国昆,男,汉族,文盲,1980年1月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国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康国昆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203700元(含已扣押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2013年3月1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9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7年9月25日以(2017)闽01刑更42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10月22日以(2019)闽01刑更60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康国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9.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27.2分,合计获得4586.3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410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其中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次报减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23.19元,月均消费257.3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30.13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康国昆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康国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国昆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康国昆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吴成团,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9月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闽0425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成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成团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款人民币1086973.3元。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成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385.5分,表扬3次,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47.98元,月均消费216.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57.5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成团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吴成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成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杨峰荣,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闽0305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峰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闽0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峰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427.4分,表扬2次,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杨峰荣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杨峰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峰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峰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郑绍春,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绍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郑绍春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195.99元,其中900元予以没收,5295.99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9刑终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2019年1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绍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4044.3分,表扬6次,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86.5元,月均消费240.1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44.15元。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绍春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郑绍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绍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王声宇,曾用名王申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2月7日出生,家住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声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声宇和同案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66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声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323.9分,表扬5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5546元。另查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执行结清证明,该案违法所得76636元已共同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声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及执行结清证明等。
罪犯王声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声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声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赵贵彬,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贵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2019年5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赵贵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916.9分,表扬6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3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756.2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17.5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超过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且未全部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赵贵彬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赵贵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贵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贵彬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陈延铭,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延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62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延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059.8分,表扬3次,违规1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790.43元,月均消费217.7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49.9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延铭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延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延铭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延铭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黄显梁,男,汉族,大专文化,1992年4月6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松溪县,捕前系学生。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闽0121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显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显梁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1092.4元并对赔偿额人民币2070308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闽01刑终8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显梁的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显梁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8547.37元,并对赔偿额人民币2661824.57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2017年1月23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以(2018)闽01刑更5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1年3月22日以(2021)闽01刑更1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显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25.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41分,合计获得2566.2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17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前一次减刑时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报减期间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45.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2.2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54.1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显梁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闽侯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黄显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梁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显梁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黄邦煌,曾用名黄邦灿,男,汉族,中专文化,1972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捕前系村主任。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邦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黄邦煌与同案人继续退赔人民币四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4刑终388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黄邦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六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邦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712.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就我监咨询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复函,载明该犯在执行阶段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退赔款41107.75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邦煌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等。
罪犯黄邦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邦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邦煌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段昌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昌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段昌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762.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段昌海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段昌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昌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段昌海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林阿裕,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7月2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阿裕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阿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098.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阿裕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阿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阿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阿裕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杨茶隆,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2月19日出生,家住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茶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闽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2016年8月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以(2018)闽01刑更5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闽01刑更3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7月2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茶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9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29.4分,合计获得3219.9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2404.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杨茶隆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杨茶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茶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茶隆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钟永鸣,男,汉族,中专文化,1986年7月2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永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的10000元可抵缴)。刑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钟永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40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钟永鸣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钟永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永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永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朱剑雄,男,汉族,中专文化,2000年9月1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剑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165.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朱剑雄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朱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剑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剑雄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庄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23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建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52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庄建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庄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建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建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李建泉,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11月13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古田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2015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以(2018)闽01刑更9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0年4月10日以(2020)闽01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2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建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后能够服从管教,端正态度,积极投入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7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42分,合计获得3912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获得310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0分,具体扣分情况为:该犯于2021年4月16日因推搡行为,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建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李建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建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闻雷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4月26日出生,家住江西省万载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雷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2018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以(2021)闽01刑更9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3月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闻雷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4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91.8分,合计获得2135.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151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闻雷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闻雷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闻雷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闻雷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邹金佑,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4月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金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邹金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011.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邹金佑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邹金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金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金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张雨,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5月20日出生,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00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雨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张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雨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雨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杨高,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86年10月9日出生,家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闽03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181.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杨高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杨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高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王俊,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5月6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平昌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85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2011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7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闽01刑更130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 2019年3月25日以(2019)闽01刑更16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2月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0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291.4分,合计获得5598.9分,表扬9次。间隔期自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4950分。考核期间内违规1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之前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执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884.2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6.38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2833.82元。
该犯系抢劫罪、绑架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俊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俊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叶孙标,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6月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孙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8日止。2017年4月12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2019)闽01刑更6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7月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孙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1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77分,合计获得3391.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2917分。考核期间内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11.2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9.76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1107.16元。
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叶孙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叶孙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孙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孙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唐川,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8月19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止。2018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2020)闽01刑更3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10月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唐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2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99.6分,合计获得3326.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2643.2分。考核期间内违规1次,扣3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唐川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唐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川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川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陈祖明,男,汉族,文盲,1962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9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陈祖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8001.78元(含已支付的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闽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祖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44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84.0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9.59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571.54元。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陈祖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陈祖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祖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祖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董文凯,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7月1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文凯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9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董文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154.8分,表扬5次,考核期间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60.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3.54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793.0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已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且未全部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董文凯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董文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文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文凯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张刚强,男,汉族,文盲,1975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21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刚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刚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981.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刚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刚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刚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刚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李建,男,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8月7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大竹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建应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286.4元,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8172.7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2015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闽01刑更6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闽01刑更7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2月1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9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85.3分,合计获得5179.4分,表扬8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4241.3分。考核期间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32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5.05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2370.23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黄礼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捕前系司机。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礼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作出(2021)闽05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525.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礼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黄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礼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礼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吴洪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7月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古田县水产局护渔队护渔员。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92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洪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闽09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83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洪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吴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洪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林嘉煌,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6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嘉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045.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嘉煌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嘉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嘉煌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韩冬,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3月10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剑阁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3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韩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436.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韩冬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韩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韩冬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吴帮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5月1日出生,家住江西省鄱阳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6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帮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吴帮勇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58111.03元,并对同案人的赔偿份额负连带偿还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闽05刑终8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2017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40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8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2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帮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7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23分,合计获得1997.6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142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8111.0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781.7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5.65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242.54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帮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吴帮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帮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帮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何金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8月2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6)闽012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何金星和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9000元,单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金星同案黄剑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闽01刑终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何金星的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2018年3月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02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8月1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何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5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01.8分,合计获得2757.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1953.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之前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25.34元,月均消费271.2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69.0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何金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何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金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金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闫海洋,男,汉族,中专文化,1992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海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5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19年12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闫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855.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闫海洋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闫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海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闫海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陈秋平,男,汉族,文盲,1962年11月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海口镇斗垣村委会主任。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6)闽0181刑初1385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陈秋平缓刑五年的判决部分;二、被告人陈秋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与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已缴纳十二万元);继续追缴本案土地转让款余额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2018年11月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897.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663.5元,月均消费265.0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08.1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秋平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秋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秋平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陈端信,男,汉族,文盲,1962年4月2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再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19)闽092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端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端信、黄济清、叶桂宋共同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端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086.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76.04元,月均消费199.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45.1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端信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端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端信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端信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郑华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7月9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华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闽03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14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华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郑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华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华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林希越,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7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希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闽03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2019年3月21日交付福建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以(2021)闽01刑更93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希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9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82.8分,合计获得2581.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1616.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871.93元,月均消费243.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37.9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希越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仙游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林希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希越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希越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郑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闽021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23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林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林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戴兴荣,曾用名戴水荣,男,汉族,中专文化,1989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闽021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兴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戴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93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戴兴荣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戴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兴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兴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蒋晓雨,男,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11月2日出生,家住四川省江油市,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晓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闽01刑终9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5月1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蒋晓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6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69分,合计获得2638.3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18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蒋晓雨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蒋晓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晓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晓雨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陆品全,男,布依族,小学文化,1975年12月30日出生,家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品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188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陆品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2016年7月12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561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0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9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2月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陆品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8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09分,合计获得3389.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266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陆品全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陆品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品全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品全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刘意,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捕前系司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755.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刘意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刘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余祥钢,男,汉族,文盲,1971年4月2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闽092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祥钢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祥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026.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5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余祥钢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余祥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祥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祥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祝祥,男,苗族,初中文化,1994年11月5日出生,家住贵州省纳雍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3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祝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590.8分,表扬2次。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祝祥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祝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祝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王向,男,汉族,文盲,199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3424元。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31年1月7日止。2019年6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6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542.1分,表扬5次,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未履行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90.45元,月均消费224.0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3.52元。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向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王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向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李海生,男,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3月2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041.5分,表扬1次。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海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李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海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余玉财,男,汉族,中专文化,1987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玉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余玉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367分,表扬5次,违规1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余玉财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余玉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玉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张志球,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8月4日出生,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050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2018年2月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闽01刑更30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志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18.8分,合计获得2356.2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得1982.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志球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志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志球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柯鲜,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组织他人偷渡罪于2000年4月12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4月1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659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柯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695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85900元,其中本次减刑时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659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柯鲜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柯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鲜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郑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8月27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叙永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闽03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382.8分,表扬3次。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王浪,男,汉族,小学文化,1998年4月4日出生,家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3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754.7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减刑时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浪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王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浪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洪文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0月2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闽0211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文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2刑终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24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减刑时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洪文忠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洪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文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文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郑智敏,男,汉族,高中文化,1993年6月2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智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智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137.8分,表扬3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减刑时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26.70元,月均消费209.8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18.4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智敏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郑智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智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智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林增寿,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增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470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9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19年12月2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增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253.3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74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86.19元,月均消费244.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90.5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超过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增寿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林增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增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增寿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安文江,男,土家族,小学文化,1974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5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文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9779元。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2019年2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安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4472.2分,表扬7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未执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19.51元,月均消费180.9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71.15元。
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安文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安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文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安文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阮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8月1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09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19年5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阮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4430.6分,表扬7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10.78元,月均消费252.9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75.87元。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阮林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阮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阮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张先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捕前系个体。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7月30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先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出尚未退出的合同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824328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2014年9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闽01刑更21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17日以(2019)闽01刑更16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50.5分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77分,合计获得5127.5分,表扬8次。间隔期自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4569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4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未执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60.60元,月均消费268.8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40.73元。
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先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张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先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雷智炎,男,畲族,小学文化,1969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住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新华八楼,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智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2013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以(2016)闽01刑更7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闽01刑更63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闽01刑更366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雷智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30.4分,合计获得290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1970.4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雷智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雷智炎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智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智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骆子仁,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1月4日出生,家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捕前系经营沙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子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骆子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59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判决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骆子仁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骆子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子仁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骆子仁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张宜兴,男,土家族,小学文化,1975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现暂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作出(2016)闽052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宜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2016年10月1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以(2019)闽01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闽01刑更3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2月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宜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06.4分,合计获得2553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2117.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宜兴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宜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宜兴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宜兴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官智辘,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智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责令该犯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4刑终38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官智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该犯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官智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708.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6217.13元、退赔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6217.13元。另二审判决时缴纳退赔人民币40000元(与同案其他被执行人共同退赔部分已全部执行到位)。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48.51元,月均消费208.2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03.2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超过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官智辘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等。
罪犯官智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智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官智辘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 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黄志付,男,苗族,初中文化,1998年10月17日出生,家住贵州省纳雍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3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志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521.3分,表扬2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志付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黄志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志付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杨迪,男,彝族,文盲,1989年2月28日出生,家住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4500元偿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闽03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713.4分,表扬4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4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45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杨迪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杨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迪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张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8月14日出生,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403.8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准许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2012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4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11月16日以(2018)闽01刑更56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闽01刑更363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6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79.5分,合计获得3148.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2532.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408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涛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涛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卓可端,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可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卓可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929.8分,表扬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卓可端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卓可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可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卓可端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陈永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4月2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9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3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539.9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120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62753.48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永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永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沈丁,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0月17日出生,家住湖北省安陆市,捕前系无职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沈丁退出违法所得100621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9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2019年12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沈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413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25.29元,月均消费249.2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17.03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沈丁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沈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丁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黄家丁,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4月6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2017年6月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45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家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91.3分,合计获得3743.9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获得3335.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47.20元,月均消费198.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8.81元。
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家丁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黄家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家丁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陈孝桦,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家住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鱼塘新村,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9刑终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以(2021)闽01刑更19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孝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99分,合计获得2221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1574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36700元;该犯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判决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孝桦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陈孝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桦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孝桦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黄曙光,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9月12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闽012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曙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曙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458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闽01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曙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4506.4分,表扬6次、物质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236.86元,月均消费284.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87.6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曙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黄曙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曙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曙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王庆国,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2月5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庆国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19元,单独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6元。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2014年4月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闽01刑更646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9年5月15日以(2019)闽01刑更28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庆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2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451分,合计获得5871分,表扬9次。间隔期自2019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5126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619元及单独退赔款人民币156元。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庆国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王庆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国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庆国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程秋建,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9月29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3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年刑期未执行,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秋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前罪余刑二年,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000元(已缴纳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程秋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2016年1月25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以(2019)闽01刑更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闽01刑更36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程秋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5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65.2分,合计获得2718.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1800.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程秋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程秋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秋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秋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陈意,男,汉族,中专文化,200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二千二百一十二元二角四分(已预交),并对赔偿余额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七百零七元七角五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3刑终6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749.3分,表扬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82212.2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25.20元,月均消费195.8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37.5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意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陈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张木彬,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木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2019年5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以(2021)闽01刑更18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10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木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08.6分,合计获得2601.6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17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木彬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木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木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木彬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林桂清,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9月28日出生,家住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桂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2011年11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8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7)闽01刑更7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1月11日以(2019)闽01刑更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闽01刑更36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15日。现属 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桂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0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80分,合计获得288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197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桂清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桂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桂清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桂清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苏友耿,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月1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26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友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友耿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2016年3月22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以(2018)闽01刑更38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7日以(2019)闽01刑更748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于2021年5月25日以(2021)闽01刑更191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4日。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友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9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40分,合计获得2636.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170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苏友耿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苏友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友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友耿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李天福,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6月16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闽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2016年8月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以(2018)闽01刑更56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20年11月17日以(2020)闽01刑更32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9月25日。
现属 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0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77分,合计获得3284.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得233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天福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李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天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林有健,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2月25日出生,家住仙游县,捕前系无业。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5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有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闽03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2019年2月12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以(2021)闽01刑更18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0日。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有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88.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20.4分,合计获得2809.3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1834.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有健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有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有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有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黄振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闽021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振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092分,表扬3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振波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黄振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振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胡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6月10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津市市,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另查明,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8)融民初字第378号、(2008)融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胡勇应对该交通肇事产生的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300594.9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4万元)。2018年12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849.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未履行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739.98元,月均消费273.0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56.84元。
该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胡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复函等。
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胡勇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龙军,男,苗族,初中文化,1997年12月2日出生,家住贵州省纳雍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3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龙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582.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龙军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龙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龙军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王培龙,男,汉族,中专文化,2001年2月2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6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008.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培龙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王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龙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王培龙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吴昊,男,苗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家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闽02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28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昊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
罪犯吴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吴昊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张国其,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3月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8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1)闽01刑更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国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2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39.2分,合计获得2163.4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6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国其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国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张国其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张世贵,男,苗族,初中文化,1988年9月10日出生,家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世贵等四人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3977.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闽01刑终7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世贵的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16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1刑更44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1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世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6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569.9分,合计获得6736.7分,表扬11次。间隔期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得6254.6分。考核期内违规三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4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936.13元,月均消费284.4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98.1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世贵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连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及复函等。
罪犯张世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张世贵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李涛,男,汉族,小学文化,1992年3月3日出生,家住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176.3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涛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涛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毛祥遣,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闽098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祥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毛祥遣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毛祥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581分,表扬4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毛祥遣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及结案通知书等。
罪犯毛祥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祥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毛祥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赵崇杰,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2月3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闽0123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责令追缴被告人赵崇杰违法所得人民币385925元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闽01刑终6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以(2021)闽01刑更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2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6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85.8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952.1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获得考核积分19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74.50元,月均消费252.23元,账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1285.7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赵崇杰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赵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崇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崇杰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林志建,男,汉族,文盲,1985年8月1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责令被告人林志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25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志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236.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707.88元,月均消费238.11元,账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4807.1元。
该犯系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林志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林志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志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余初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22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初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韦健、余初基共同退赔人民币173392.6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14年4月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闽01刑更429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1刑更23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余初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245.2分,合计获得7579.7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自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获得690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300元;其中前二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300元,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45.96元,月均消费129.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2.14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余初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余初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初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初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唐李华,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2月9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李华、李玉英违法所得人民币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唐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上诉人唐李华、李玉英违法所得人民币1282911.7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3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10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6日以(2020)闽01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2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唐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2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88.8分,合计获得4118.4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3337.2分。考核期内未有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47.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0.2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98.01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唐李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唐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李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李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吴福金,男,汉族,文盲,1964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福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13年2月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31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4月18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吴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8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15分,合计获得419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7年8月至2022年7月,获得392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50.60元,月均消费59.5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1.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福金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吴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福金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福金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叶翀,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73年10月1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闽092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8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亦提出抗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9 刑终9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叶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89元。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叶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324.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589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叶翀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叶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翀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翀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叶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58年5月1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173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未有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叶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田永甲,男,土家族,高中文化,1980年5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捕前系初壹(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者。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205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永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田永甲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983.6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闽02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田永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045.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30.79元,月均消费210.4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51.65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田永甲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田永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永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田永甲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张成勇,男,汉族,中专文化,1969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捕前系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205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勇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2706.5分,表扬4次,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该犯系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又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成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张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成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陈竹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5月12日出生,家住贵州省绥阳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8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竹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竹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4518.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30.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01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1472.69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且尚有财产刑不明确部分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陈竹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竹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竹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竹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仓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缪建明,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周宁县,捕前系无职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及恶势力犯罪罪犯。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92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建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缪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3326.5分,表扬5次,违规1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缴纳前罪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该犯系累犯及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缪建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缪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建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缪建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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