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监狱第10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来源:福建省监狱局 时间:2018-11-09 09:57

 

 [2018]闽融监减字第69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熊辉,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入监时间: 2017年10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3月至9月间,在福建省晋江市为他人组织卖淫行为给予辅助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前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未获得表扬。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630.1分。

综上所述,罪犯熊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熊辉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69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谭志锋,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前科情况: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9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志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入监时间: 2017年8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7年4月13日,在福建省晋江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次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1个表扬。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836.8分。

综上所述,罪犯谭志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志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谭志锋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69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王承鑫,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作出(2016)闽090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承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2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5月,在福建省宁德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本次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1个表扬。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628.6分。

上所述,罪犯王承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承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王承鑫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69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李荣标,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城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李荣标支付原告王琼英、王滢雅、王滢熙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5861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95元,由被告李荣标负担人民币4118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莆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李荣标赔偿上诉人王琼英、王滢雅、王滢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461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5元,被上诉人李荣标负担人民币15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95元,由被上诉人李荣标负担人民币4118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5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4月21日送达)。(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1年10月17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0年8月25日,在莆田市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遂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至一人死亡。

原判被上诉人李荣标赔偿上诉人王琼英、王滢雅、王滢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461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5元,被上诉人李荣标负担人民币15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95元,由被上诉人李荣标负担人民币4118元,(另查明,罪犯李荣标前一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25000元)。月消费人民币249.19元,可用余额人民币1830.05元,留存余额人民币862.29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6个表扬。

自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403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标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李荣标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张明权,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曾因敲诈,于1994年12月12日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7月30日解除劳动教养。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年5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7月2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96年8月2日,在屏南县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73.5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张明权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曹芳平,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 该犯于2003年12月24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十三年,在江苏省长州监狱服刑,于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芳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刘远亮、曹芳平与(2002)鲤刑初字第63号案件的同案犯曹守艳、游国棋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700元,赔偿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曹芳平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1年10月间,在福建省泉州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利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交。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700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151.5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18.29元,留存金人民币649.2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062.1分。

综上所述,罪犯曹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芳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曹芳平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魏秋福,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文盲,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秋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入监时间: 2016年5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6月间,在福建省宁德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未获得表扬。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896.9分。

综上所述,罪犯魏秋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秋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魏秋福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雷廷树,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 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廷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是十个月(2016年12月30日送达) 。(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   一监区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4月至5月间,在福建省霞浦县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360分。

综上所述,罪犯雷廷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廷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雷廷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吴荣辉,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该犯于2001年1月16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5月28日因诈骗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 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荣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吴荣辉等2名共同退赔被害人潘平勇等9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462元,责令被告人吴荣辉等3名共同退赔被害人皮小于等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4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 闽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2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 12月9日送达)(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入监时间:2009年1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抢劫罪:该犯于2007年12月至08年1月间,在晋江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作案多起。伪造国家证件罪:该犯于2007年12月在泉州市,主动向不法分子提供个人身分资料.用于伪造假警察。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2000元。责令被告人吴荣辉等2名共同退赔被害人潘平勇等9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462元,责令被告人吴荣辉等3名共同退赔被害人皮小于等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41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254.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08元,留存金人民币2426.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375.7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荣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吴荣辉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刘天明,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199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1995年7月刑满释放;1996年1月月份犯盗窃罪被湖北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1年1月刑满释放;2001年9月因聚众斗殴罪被湖北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6年9月刑满释放;2008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湖北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0年9月刑满释放;2011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6月29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9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 一监区监区服刑,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3月至4月间,在福建省厦门市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28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97元,留存金人民币1436.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736.8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刘天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国球,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0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5月12日,在福建省厦门市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903.9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国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国球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容学良,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省恭城瑶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送货员。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容学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38.64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币193357.3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上诉人容学良的原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4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8月12日送达)。(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入监时间:2011年2月1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8年6月在莆田市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

原判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38.64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币193357.36元,判决前已缴纳70000元,(另查明,罪犯容学良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835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641分。

综上所述,罪犯容学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容学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容学良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何志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厨师学徒。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城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向被告人何志伟等人追缴赃款人民币共计10764元及赃物金戒指一枚、金星照相MP4播放器一台、手机五部。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 莆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6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1更38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2016年7月7日送达)(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入监时间:2008年12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监区服刑,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07年5月至7月间,该犯在莆田市城区伙同他人先后5次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财物 ,并对4名被害人进行强奸及参与轮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及强奸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向被告人何志伟等人追缴赃款人民币共计10764元及赃物金戒指一枚、金星照相MP4播放器一台、手机五部。(另查明,罪犯何志伟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缴纳个人部分已交257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6个表扬。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384分。

综上所述,罪犯何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志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何志伟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叶英吉,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7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英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叶英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05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3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6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0月18日送达) 。(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入监时间:2011年7月27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一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8年以来在厦门一带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510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金额达76754元,并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9861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及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未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052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210.2元,可用余额人民币342.91元,留存金人民币4282.8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17.5分。

综上所述,罪犯叶英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英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叶英吉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刘铭华,男,1981年7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3月2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2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铭华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铭华等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6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11月11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入监时间:2014后1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12月,在福建省厦门市以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的方法,伪造他人信用卡,透支金额达1493519余元。于2012年10月,在福建省厦门市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银行资金达74000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74000元,(另查明,罪犯刘铭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5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433.39元,帐户余额人民币8190.96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34.2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铭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刘铭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胡接亮,男, 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厦门顶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厦门银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接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接亮等同案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955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02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 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5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伙同他人在厦门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接亮等同案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9553元。月消费人民币285.42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178.32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291分。

综上所述,罪犯胡接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接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胡接亮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舒朝港,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朝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舒朝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22日送达) 。(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9月1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在晋江市陈埭镇多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又多次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绑架、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137.52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036.8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350.2分。

综上所述,罪犯舒朝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朝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舒朝港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忠伟,男,1968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1996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8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责令被告人林忠伟等4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4114.6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闽01刑终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字第8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六项,责令被告人林忠伟等2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1114.63元,并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2月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赔偿款人民币331114.63元,(另查明,罪犯林忠伟在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月消费人民币488.1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024.7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08.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忠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忠伟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李祖高,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祖高与相关同案人继续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36926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111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5月27日送达) 。(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0年3月至9月间,在福建省闽候县等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桅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37,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祖高与相关同案人继续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369262元,(另查明,罪犯李祖高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月消费人民币288.64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739.02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13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祖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高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李祖高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张由华,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由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终270号刑事判决:上述人张由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5月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7月间,在福建省连江县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355.9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由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张由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邹道洪,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系累犯。

前科情况:2002年3月18日因犯购买、出售假币罪,收购、销售赃物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200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道洪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6年12月9日送达) 。(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入监时间:2010年4月1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9年5月至6月间在晋江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查明,罪犯邹道洪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500元)本次未交。月消费人民币 257.8元,帐户余额人民币4054.68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680分。

综上所述,罪犯邹道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道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邹道洪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周正龙,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于台湾省台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账款人民币256566.48元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第75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6年12月9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3月2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在福州市鼓楼区伙同他人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56566.4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共同赃款256566.48元,(另查明,罪犯周正龙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28200元)。月消费人民币286.16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508.11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014.7分。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周正龙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林海,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 月28日送达) 。(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入监时间:2014 年11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2月19日在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明知被害人陈某系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23.1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林海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凤邦,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凤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6月28日送达) 。(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7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6月21日在泉州市鲤城区采用暴力方法,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376.9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凤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凤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凤邦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谭华林,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临时工,系累犯。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洛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华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谭华林等2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8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10月11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次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483.19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929.83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6个表扬。

自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4127分。

综上所述,罪犯谭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华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谭华林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雷廷铃,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畲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廷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雷廷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4600元,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2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6月间,在福建省福州市伙同他人,在签订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退赔人民币164600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415.47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025.31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942.3分。

综上所述,罪犯雷廷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廷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雷廷铃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0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颜吓金,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98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吓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8年1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7年8月2日,在福建省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自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406.2分。

综上所述,罪犯颜吓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吓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颜吓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16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纪芳,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1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纪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 。现押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7月21日,在福建省惠安县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惠安县崇武镇司法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书;惠安县崇武镇前垵村委会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889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纪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纪芳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纪芳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17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李忠科,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闽02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忠科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十二万二千元(已赔付到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6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 。现押我二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3月至4月间,在福建省漳州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已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十二万二千元,判决前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5、帮教情况:漳平市新桥镇司法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书;新桥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198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忠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科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李忠科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18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树耀,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树耀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9月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二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5月至6月间,在福建省福州市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招揽赌客,从中牟利208339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人民币,本次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5、帮教情况: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司法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书;福州市仓山区横龙村委会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173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树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耀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树耀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粟道河,男,1988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道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0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6月间,在福建省石狮市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242.76元,帐户内可消费余额人民币 638.96元,留存余额人民币219.9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个表扬。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874分。

综上所述,罪犯粟道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粟道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粟道河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廖学松,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学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廖学松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85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2017年6月29日送达)。(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入监时间: 2014年2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7月30日至31日间,在福建省厦门市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850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359分。

综上所述,罪犯廖学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学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廖学松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亮,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7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在福建省宁德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氯胺酮合计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58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亮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黄海英,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责令被告人黄海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8092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闽01刑终8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9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5月1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采用殴打方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8092元,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222.51元,帐户可消费余额人民币862.62元,留存余额为599.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50.5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海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英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黄海英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程碧阳,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碧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六万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6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1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6月4日,在福建省惠安县聚众持械进行斗殴,并致人受伤;于2013年2月9日,在福建省惠安县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受伤;于2014年4月,在福建省惠安县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另查明,罪犯程碧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月消费人民币515.15元,帐户可消费余额人民币2470.46元,留存余额为1333.2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597分。

综上所述,罪犯程碧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碧阳予以减刑五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程碧阳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潘成华,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布依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579.68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75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9月1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在晋江市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57546元;又于2012年1月16日,在晋江市伙同他人采用暴利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579.68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75元。(另查明,罪犯潘成华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月消费人民币214.07元,帐户可消费余额人民币1009.92元,留存余额为282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050分。

综上所述,罪犯潘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成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潘成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刘成飞,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前科情况: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6月30日送达) 。(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1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9月2日在莆田市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同日在莆田市伙同他人持刀棍等器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01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成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刘成飞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韦爱强,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爱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韦爱强等2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984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6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在广西南宁市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金额达人民币63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次缴纳罚;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98400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432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8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79分。

综上所述,罪犯韦爱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爱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韦爱强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杨金晨,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候刑初字第3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9249.31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6月30日送达) 。(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1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6月8日在闽侯县,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9249.31元,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月消费人民币465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7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959.5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杨金晨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1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漳浦,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漳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2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5月2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12月11日在厦门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及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118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漳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漳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漳浦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罗江平,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江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5月27日送达) 。(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5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1月5日在仙游县,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016分。

综上所述,罪犯罗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江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罗江平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肖炳虹,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 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炳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5月,在福建省霞浦县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小轿车),价值人民币77800,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234.98元,帐户可消费余额人民币1417.56元,留存余额为3622.5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106分。

综上所述,罪犯肖炳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炳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肖炳虹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阮文发,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文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48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6年8月12日送达) 。(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入监时间:2011年5月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2年12月4日在福州市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次减刑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750分。

综上所述,罪犯阮文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文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阮文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闵朵川,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朵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被告人闵朵川的定罪处刑及财产性判项之判决,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10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1月至3月间,在福建省泉州市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罚金一万元本次已缴纳,继续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月消费人民币275.3元,帐户内可用余额人民币1105.25元,留存金额人民币1439.81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744.5分。

综上所述,罪犯闵朵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朵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闵朵川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何行福,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行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及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80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月6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08年4月22日在建阳监狱入监(2012年8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7年在福建省福州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K粉1200克;又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容留他人吸毒;并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罪。

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及罚金人民币3000元,(全部缴纳,其中前次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45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4850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5、行政处罚:2016年10月因私藏违禁品给予记过处分。

自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038分。

综上所述,罪犯何行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行福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何行福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7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何国锋,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国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7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4月至5月间,在宁德市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22.93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730元,本次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93.5分。

综上所述,罪犯何国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国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何国锋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雷超,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5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016年12月13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8月3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11月间,在晋江市伙同他人采用暴利手段先后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2日,该犯在晋江市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另查明,罪犯雷超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39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39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月消费人民币198.48元,帐户可余额人民币3965.07元,留存余额人民币5136.6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757分。

综上所述,罪犯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超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雷超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田太祥,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8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太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12月21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12月27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1月27日,在福建省晋江市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受重伤;于2011年9月,在福建省晋江市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230分。

综上所述,罪犯田太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太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田太祥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19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旻靖,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钻石年代夜总会员工。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旻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 。现押我三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10月14日在福州市,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5、帮教情况:福州市台江区司法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书;中亭街社区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69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旻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旻靖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旻靖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黄浩,男, 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壮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01刑更8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1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1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福清监狱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6月至7月间,在厦门市贩卖毒品海洛因62克。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本次减刑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间累计获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 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626.5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黄浩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黄铁民,男, 1968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 厦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铁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厦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铁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黄铁民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福清监狱四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11月间,在福建省厦门市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间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161.5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铁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铁民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黄铁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夏祖榕,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经商。

前科情况:该犯于2010年1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0年5月11日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 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祖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福清监狱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在福建省厦门市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达3243454余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间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005.8分。

综上所述,罪犯夏祖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祖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夏祖榕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杨志强,男,1957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退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8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福清监狱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1年至2006年间,在福建省泉州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6000元。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本次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间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170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杨志强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朱俊辉,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前科情况: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8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俊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91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9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3月15日再厦门市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8克。

原判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另查明,罪犯朱俊辉在前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1000元)。月消费人民币212.4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497.7元,其中留存2986.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374.5分。

综上所述,罪犯朱俊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朱俊辉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炳地,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炳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林炳地违法所得人民币2914118.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终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入监时间: 2017年6月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2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在厦门等地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并接受投注,从中获利人民币2914118.32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14118.32元,另查明,罪犯林炳地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安溪县蓝田乡黄柏村委会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175.8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048.6元,其中留存379.8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2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54.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炳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炳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炳地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军,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  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前科情况:2008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军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4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入监时间:  2014年7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4月19日在平潭县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2年间在平潭县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47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47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51.5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军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廖志荣,男,1980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志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莆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7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0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闽01刑更5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9月8日送达)。(刑期自 200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入监时间:2008年11月1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8年2月27日在莆田市使用暴力逼迫等手段实施奸淫被害人并强迫被害人卖淫牟利。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6个表扬。

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215分。

综上所述,罪犯廖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廖志荣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伟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3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4月28日在仙游县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冰毒30克。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70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伟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伟杰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进仓,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进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730元,责令退赔盗窃的未追回车辆价款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48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12日送达)。(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入监时间:2011年6月1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9年10月其在莆田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117.9万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730元,(另查明,罪犯林进仓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2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72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月消费人民币298.5元,帐户余额人民币4779.3元,其中留存3717.3。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 6个表扬。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200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进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进仓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进仓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赵杰,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9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2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6月27日在福州市仓山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69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共获得4次表扬。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44分。

综上所述,罪犯赵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赵杰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光恩,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2月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屏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光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33.6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7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四个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年5月17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入监时间:  2012年10月3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窃取财物价值5103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交清;追缴违反所得51033.6元,未交。账户余额6706.62元,其中留存金额1713.9元,月均消费442.7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共获得4次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81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光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光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光恩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朱梁,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第1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梁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172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7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7 年1月在晋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4000元,退赔经济损失117252元。未交,账户余额943.02元,其中留存金额405.3元,月均消费274.13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共获得 2次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316.5分。

综上所述,罪犯朱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朱梁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振河,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振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振河等2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22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闽01刑执字第5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8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2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属宽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涉案金额人民币91228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交;共同退赔912283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在上次减刑时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账户余额5658.75元,其中留存金额2990.4元,月均消费284.17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共获得6次表扬。

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13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振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振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振河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2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王小珏,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0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在福建省晋江市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月消费230.04元;账户余额1118.8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考核期间获表扬1次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699.7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王小珏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应锦,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应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8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3月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263.4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应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应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应锦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伟国,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程度,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4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4月至5月间, 在福建省连江县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546.6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伟国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柳锋,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柳峰退出赃款人民币193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9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7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4月至8月间,在福建省宁德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193000元(另查明,罪犯柳锋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月消费人民币473.9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05.34元,留存余额:838.5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21.1分。

综上所述,罪犯柳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柳锋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寇先杰,男,1964年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摩托车载客司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先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7月30日,在福建省厦门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253.0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42.11元,留存余额人民币513.9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39.6分。

综上所述,罪犯寇先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寇先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寇先杰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王安军,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7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安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安军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129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9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6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6月30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9月2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 。现押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4月15日,在晋江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式,索取他人人民币12.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款129000元(另查明,罪犯王安军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月消费人民币426.2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66.18元,留存余额人民币3750.3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590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王安军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黄炳金,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炳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1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6月1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3月,在福州市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忙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275.8元,可用余额人民币755.08元,存留余额人民币1206.6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961.68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次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339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炳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炳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 月 日

             

附:1、罪犯黄炳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吴亮亮,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17947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年6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11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7月10月间,在福建省泉州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17947元(个人赔偿38195.25元),在前次减刑时已全部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次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645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亮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亮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吴亮亮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牟必贵,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必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2967.02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11月2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9月5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2967.02元,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12.1元,可用余额人民币1215.71元,存留余额人民币36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251.71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次表扬。

自2015年11月至 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05分。

综上所述,罪犯牟必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必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牟必贵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吴建文,男,1998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前科情况:2012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蕉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 闽09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4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6月,在福建省宁德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次表扬。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042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吴建文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3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军,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驾驶员。

前科情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军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9 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 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2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8月间,在福建省福安县伙同他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非军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次表扬。

自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336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军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8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肖华,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455.7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33134.13元承担连带责任,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4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6月2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7月20日至9月16日间,在仙游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195584.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罚金100000元,个人退赔46455.77元,连带责任赔偿133134.13元,均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173.40元,余额人民币802.98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63.8分。

综上所述,罪犯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肖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谌启并,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启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2月17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3月至5月间,在福建省宁德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赃款2300元,本次已缴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85分。

综上所述,罪犯谌启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启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谌启并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彭俊,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中第四项对彭俊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8月间,在福建省惠安县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907.8分。

综上所述,罪犯彭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彭俊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吴伟忠,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5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8月在惠安县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4.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在前次减刑时已全部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次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41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伟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伟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吴伟忠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汪义水,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字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义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7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2月至10月间,在福建省晋江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各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金额达6771717,20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274.3元,可用余额人民币2406.49元,存留余额人民币367.2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773.69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次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276.2分。

综上所述,罪犯汪义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义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汪义水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戴源基,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源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2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10月2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次已缴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075.1分。

综上所述,罪犯戴源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源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戴源基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张会凯,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 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会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4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7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11月10日送达) 。(刑期自 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入监时间:2011年3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5年4月至5月,在晋江、莆田等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2起,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45元,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构成抢劫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7个表扬。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4130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会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会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张会凯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杨茂松,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2006年10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茂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杨茂松等5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江经经济损失10568元,责令被告人杨茂松等7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杜志元、刘文斌经济损失4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6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1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月1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1月18日至28日间,在福建省厦门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于2012年2月18日,在福建省厦门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杨茂松等5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江经经济损失10568元,责令被告人杨茂松等7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杜志元、刘文斌经济损失4500元,在前次减刑时已全部缴纳个人部份。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次表扬。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08.6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茂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茂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杨茂松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郎兴冲,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兴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郎兴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58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6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6年10月18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1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9月期间,窜至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以搭乘出租车为名,持匕首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连续作案三起,涉案可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2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458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155.6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25元,留存余额人民币1045.65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94.2分。

综上所述,罪犯郎兴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兴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郎兴冲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唐纯和,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2006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纯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15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8月1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9月至10月间,在晋江市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金额达321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150元,均未缴纳。月消费人民币238元,可用余额人民币944.39元,存留余额人民币3238.8元,帐户余额人民币4183.19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次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25.2分。

综上所述,罪犯唐纯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纯和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唐纯和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20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郑从容,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6) 闽09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从容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闽09刑终21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 闽09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郑从容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入监时间:  2016年9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 。现押我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4月间,在福建省福州市在未取得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5、帮教情况: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西园司法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书;蜀山区岳西新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284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从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从容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郑从容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21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朱国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硕士文化,捕前系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继续向被告人朱国强等2人追缴赃款人民币1823960.37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之一、二项中对上诉人朱国强、韩志红的定罪部分判决;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之一、二项中对上诉人朱国强、韩志红的量刑部分及第三、第四项判决;三、上诉人朱国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四、向上诉人朱国强等2人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1965995.37元,上缴国库;五、暂扣于本院的上诉人朱国强退缴赃款人民币980000元,上诉人韩某退缴赃款人民币350000元,以及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上诉人韩某退缴赃款17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42035元)均用于执行前项判决。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30日送达) 。(刑期2013年1月22日起至 2020年11月21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6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厦门市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款归个人所有,受贿金额达人民币1965995.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原判向朱国强等2人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1965995.37元,(另查明,二审期间,罪犯朱国强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98万元人民币;同案犯韩某于2016年减刑时退赃人民币10600元;罪犯朱国强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2998元,代其同案犯韩某缴纳赃款480400元,所有赃款已全部缴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5、帮教情况: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书;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盈翠居委会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264分。

综上所述,罪犯朱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强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朱国强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前,男, 1990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9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7971.36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016年12月9日送达) 。(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7月3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晋江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秘密手段前后16次参与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金人民币119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7971.36元(另查明,罪犯陈前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月消费人民币256.43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450.5元。其中可消费余额人民币810.06元,不可消费余额人民币2640.4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88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前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前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胡国太,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 大专文化,捕前系个体户,系累犯。

前科情况:2005年12月6日因合同诈骗罪、信用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5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16年12月9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月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9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万元(均未交)。月消费人民币114.22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171.97元,其中可消费余额人民币179.97元,不可消费余额人民币1992.0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605分。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胡国太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郑耀敢,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2002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耀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5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9日送达) 。(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5月2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8月2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进行贩卖,数量达77.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前减刑时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 2438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耀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耀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郑耀敢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9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郑立伟,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6年2月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立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336元,返还相关被害人。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 闽01刑更7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6年12月9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7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23次,数额达人民币63737元、港币150元,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95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6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336元(均未交)。月消费人民币295.59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899.6元。其中可消费金额人民币1208.20元,不可消费金额人民币1691.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 2699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立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郑立伟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郑德锋,男, 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德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30日送达) 。(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2月2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7月至8月间,在霞浦县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胺共计4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 2762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德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郑德锋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张孟勇,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鲤刑初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0192.66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7年5月27日送达) 。(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8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10月19日20时许,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被告人张孟勇等2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0192.66元(未赔偿)。月消费人民币274.91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775.44元,其中,可消费人民币328.26元,不可消费人民币1447.18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535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孟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孟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张孟勇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李远远,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1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闽02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3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9月12日16时许,在厦门市湖里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捂嘴等暴力行为及持刀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现金及可估财物价值人民币157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次已交),退赔金人民币50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303.97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795.05元。可消费人民币920.25元,不可消费人民币874.8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56.5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远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李远远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华本胜,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州市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前科情况:2008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9月1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3日止)。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樟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华本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华本胜予以假释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华本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未执行的余刑三年十个月零十五天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零十五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6月30日送达) 。(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10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在假释期间于2015年2月10日,在福建省永泰县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前次减刑时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082.5分。

综上所述,罪犯华本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本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华本胜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郭文安,男,1990年 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3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0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4月27日和2016年5月16日,在泉州南安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金人民币117300元(未退)。月消费人民币 173.44元,账户余额人民币 939.68 元(其中可消费金额人民币 677.78 元,不可消费金额人民币 261.9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个表扬。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850.8分。

综上所述,罪犯郭文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郭文安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朝荣,男,1977年 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朝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终72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343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扣押的涉案卷烟,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0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3月2日及4日凌晨,在福建省晋江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月消费人民币 191.51元,账户余额人民币6706.45 元(其中可消费金额人民币 6509.35 元, 不可消费金额人民币 197.10 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个表扬。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717.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朝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朝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朝荣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雍强,男,1995年 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雍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3月29日1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三丰鞋厂附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52.5分。

综上所述,罪犯雍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雍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雍强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4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张道发,男,1995年 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 2017)闽01刑更2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26日送达)。(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3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4月28日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0.9克。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次减刑时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666.5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道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张道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柯德龙,男,1996年 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责令被告人柯德龙等8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柯德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柯德龙等12人共同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6月12日凌晨1时左右,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世贸百货地下陌陌酒吧,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中柯犯持械参与追赶对方并打砸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原判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本次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月消费人民币 545.86元,账户余额人民币3533.11元(其中可消费金额人民币 2459.71 元,不可消费金额人民币1073.40  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14.2分。

综上所述,罪犯柯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德龙予以减刑五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柯德龙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龚文金,男,1957年 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文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龚文金之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 2015)榕刑执字第 6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8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6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5月1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0年11月4日晚,在仙游县榜头镇昆仑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前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200分。

综上所述,罪犯龚文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文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龚文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曹灿,男,1991年 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8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1月21日15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南路建邦酒店对面的“华莱士”店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8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次减刑时已缴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25.1分。

综上所述,罪犯曹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曹灿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黄超胜,男,1990年 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超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4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原判决定,并交付执行。(刑期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泉州市惠安县,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208.9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超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黄超胜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黄会凤,男,1989年 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系累犯。

前科情况:曾因抢劫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洛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会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7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在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的黑色苹果4S16GB港版手机。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时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 5个表扬。

自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209.3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会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会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黄会凤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石智祥,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前科情况: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6年2月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智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 2016)闽01刑更7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6年12月9日送达)。(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2月28日在厦门市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前次减刑时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95分。

综上所述,罪犯石智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智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石智祥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寇建国,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保安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8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五个月 ( 2017年6月28日送达) 。(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7月28日在厦门市思明区明知是犯有精神病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99分。

综上所述,罪犯寇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寇建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寇建国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肖喜,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月 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 2014年8月的一天在惠安县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046.8分。

综上所述,罪犯肖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肖喜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郑能发,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能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8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9月30日在福州市台江区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5日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3186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能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能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郑能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沈剑勇,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系累犯,系病犯(精神分裂症)。

前科情况: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12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7)城刑初字第4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剑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赔偿原告人总赔偿金中的25%计人民币16761.65元,并对余下赔偿总额人民币50284.94元承担连带责任,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52.3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莆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5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62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2016年10月18日送达) 。(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入监时间:2008年6月1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7年4月至7月,在莆田黄石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三期,共计人民币572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于2007年4月伙同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2起,计人民币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在莆田黄石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一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赔偿金人民币16761.65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52.33元(另查明,罪犯沈剑勇在前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2500元)。月消费人民币  443.14元,帐户余额人民币1225.64元(其中可消费金额人民币685.95元,不可消费金额人民币539.69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05分。

综上所述,罪犯沈剑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剑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沈剑勇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亚扭,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系老年犯66岁、累犯、毒品犯再犯。

前科情况: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9月19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6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2016年11月11日送达)。(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4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   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9月7日在厦门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前次减刑时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045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扭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亚扭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何文斌,男,1992 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小学,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前科情况: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9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何文斌等5人赔偿被害人张化德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400元,被告人何文斌等9人赔偿被害人段端魁经济损失人民币425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 2015)榕刑执字第43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 2016)闽01刑更7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 2016年12月9日送达) 。(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7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 年12月18日在晋江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强行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内,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且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何文斌等5人赔偿被害人张化德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400元,被告人何文斌等9人赔偿被害人段端魁经济损失人民币4252.3元(另查明,罪犯何文斌在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月消费人民币216.07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052.76元(其中可消费余额人民币27.31元,不可消费人民币余额2025.45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146分。

综上所述,罪犯何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斌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何文斌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杨永新,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2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4月至7月在仙游县,违反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多人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419.5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杨永新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郑金福,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入监时间: 2017年8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7年5月3日,在福建省晋江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考核积分为 623 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金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郑金福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6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钟仁权,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仁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0月2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在福建省晋江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前减刑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个表扬。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652.5分。

综上所述,罪犯钟仁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仁权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钟仁权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7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王亚东,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王亚东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5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8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9日送达)。(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7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控制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2550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54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在前次减刑时已全部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897.1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亚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王亚东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8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蔡志军,男,1988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6月9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8月间,在福建省惠安县伙同他人,持械进行斗殴,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290.5分。

综上所述,罪犯蔡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志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蔡志军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5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吴贵发,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贵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2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4月至5月间,在福建省宁德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本次减刑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900.5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贵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贵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吴贵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刘小东,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8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6月27日送达) 。(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5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6月在惠安县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816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东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刘小东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0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聪,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赔个人本份附带民事赔偿金36999.4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聪的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48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6年8月12日送达) 。(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入监时间: 2011年2月1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8年6月22日在莆田市伙同他人持刀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2009年3月18日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期间又参与殴打、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

   原判个人赔偿金人民币36999.48元,前次减刑时已交;共同退赔人民币223843.14元,本次已缴纳个人份额人民币37307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 5个表扬。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的考核积分为 2592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聪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聪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蒋志仙,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系累犯。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与2011年4月11日被莆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志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 2016年12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6月2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10月6日,在泉州市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金额达6780元;于2011年10月3日,在莆田市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5320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前次减刑已交。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 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的考核积分为 2140 分。

综上所述,罪犯蒋志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志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蒋志仙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9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王礼瓶,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泉州市水利局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洛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礼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暂扣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95000元,上缴国库。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8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送达) 。(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1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七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福建省泉州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80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礼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瓶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王礼瓶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阿丽,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寺庙住持。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阿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6年12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2月2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直属一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7月18日,伙同他人因怀疑他人盗窃而共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277.7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阿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阿丽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阿丽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裴立奎,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9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立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裴立奎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923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10月3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直属一中队服刑,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5696元,构成盗窃罪。

原判罪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92351元,未交,账上余额人民币1607.19元,月消费人民币123.1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220.7分。       

综上所述,罪犯裴立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立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裴立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谢诚,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谢诚等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7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11月13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直属一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4月至5月,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晋江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149.55元,构成抢夺罪。

原判罪金人民币八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未交,账上余额人民币2829.8元,月消费人民币251.1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3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466.7分。       

综上所述,罪犯谢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谢诚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蒋小军,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石雕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8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316.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5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4月24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直属一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9月间,在福建省惠安县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抽头渔利46316.99元,构成开设赌场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316.99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285.6元,账上余额人民币1189.9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289.1分。       

综上所述,罪犯蒋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小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蒋小军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苏振燎,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振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83779.26元,分别发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47145.62元、其他相关被害人36133.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7 年4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总仓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福建省惠安县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加油卡),价值计人民币83779.2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人民币83779.26元,(另查明,罪犯苏振燎本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有镇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292.94元,帐户余额人民币961.71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351分。

综上所述,罪犯苏振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振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苏振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林典武,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 闽02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典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典武与同案的其他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 02刑终18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林典武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5月25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总仓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在福建省厦门市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牟取非法人民币3178069,58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另查明,罪犯林典武本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有镇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247.62元,帐户余额人民币 4745.65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 4个表扬。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40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典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典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林典武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76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杨吉亮,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吉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杨吉亮应退赔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拍卖,拍卖款用于退赔各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继续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闽01刑更9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3月15日送达) 。(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3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总仓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0年4月至7月,在厦门市集美区以虚假身份注册公司,进行以次充好销售润滑油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524252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65万元,退赔金人民币1943826元,扣押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58万元用于折抵退赔金,(另查明,罪犯杨吉亮本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镇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79.82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914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6个表扬。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3101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吉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杨吉亮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20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何伯奇,男,1966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监督七科科长。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 厦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伯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107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5月27日送达) 。(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2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总仓中队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7年至2012年间,在福建省厦门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210,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791分。

综上所述,罪犯何伯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伯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何伯奇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21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洪黎明,男,1974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洪黎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9日送达)。(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2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总仓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在闽侯县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回报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5944000.1元,造成损失达人民币2598851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另查明,罪犯洪黎明本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镇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273.73元,帐户余额人民币2861.95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948分。

综上所述,罪犯洪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黎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洪黎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22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黄小蕾,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 大专文化,捕前系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居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4) 涵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008.837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出监分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09年8月至2013年4月间,在莆田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5.3万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008.8375万元,未交。月消费人民币173.89元,帐户余额人民币923.97元,有困难证明。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次表扬。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1770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黄小蕾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22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郭树森,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厦门万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树森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2015)闽刑终32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郭树森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4月8日在福清监狱入监 。现押我监出监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间,在厦门市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废塑料)9278.529吨入境,脱逃税款人民币1943108.47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终审前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次表扬。

5、帮教情况: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出具适用非禁刑评估意见书,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居委会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591分。

综上所述,罪犯郭树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树森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郭树森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3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陈寿通,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寿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闽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4月11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医院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4年10月30日,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402.570897万元。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查明,罪犯陈寿通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村委会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267.17元,帐户可消费余额人民币1439.33元,留存余额人民币418.5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526.5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寿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寿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陈寿通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假字第023号

 

提 请 罪 犯 假 释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赖世佺,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世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2月22日在福清监狱入监 。现押我监直属三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6年1月22日,在福州市台江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盗版音像制品64217张,同时又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106张,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91000元,本次已交清。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

5、帮教情况:福建省柘荣县司法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书;福建省柘荣县富溪镇东山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帮教。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633分。

综上所述,罪犯赖世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世佺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赖世佺卷宗一册

2、假释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5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张雄,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张雄退赔受害单位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369069.45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6年12月11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4月10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直属三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1年5月至6月间,在福建省厦门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9369069.45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9369069.45元。(另查明,罪犯张雄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13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居委会困难证明。月消费人民币499.26元,帐户余额人民币982.92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4次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090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张雄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2018]闽融监减字第814号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基   本   情   况

罪犯钟文华,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文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钟文华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0900元,刘某某人民币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0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30日送达)。(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12月26日在福清监狱入监。现押我监直属三中队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10月20日,2013年1月9日在厦门湖里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手机、平板电脑、现金等)价值人民币2585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当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及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1500元,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如实向管教民警汇报思想。

2、学习情况: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到课率100%。

3、劳动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考核期内累计获4次表扬。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累计获考核2159.5分。

综上所述,罪犯钟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文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1、罪犯钟文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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