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监狱2022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建议书
来源:福清监狱 时间:2022-03-14 14:22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苏忠火,男,汉族,1995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忠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忠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918.8分,合计获得1918.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91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忠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忠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忠火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陈完成,男,汉族,19736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612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完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213日作出(2017)闽02刑终52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完成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48日起至202347日止。20183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1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01刑更1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117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完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6.3分,本轮考核期201910月至202110,累计获2827分,合计获得3053.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2月至202110月,获得23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陈完成已累计缴纳人民币9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3.6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4.18元。

罪犯陈完成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完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完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完成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刘高龙,男,汉族,198510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1013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高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17日作出(2014 榕刑终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422日起至2024421日止。201412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10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01刑更53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910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0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12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高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9分,本轮考核期20197月至202110月,累计获3633分,合计获得370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11月至202110月,获得32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刘高龙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刘高龙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高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高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高龙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谢可孟,男,汉族,19917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1220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1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可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刚次、谢可孟、王通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34日起至202333日止。20181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1月至202110月,累计获4960.5分,合计获得4960.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2月至202110月,获得4960.5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70分。

罪犯谢可孟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杜刚次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谢可孟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可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可孟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林建宾,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宾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申诉。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闽0322刑再2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19)闽0322刑初8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0)闽03刑再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2019年12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建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907.7分,合计获得1907.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907.7分。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100分。

罪犯林建宾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宾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彭晓东,男,汉族,19978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初中文化,捕前系连江县凤城镇派吧酒吧内保。曾于2015年10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犯罪时未满18周岁。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3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晓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5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011日起至20251110日止。20196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6月至202110月,累计获2755.5分,合计获得2755.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7月至202110月,获得2755.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罪犯彭晓东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4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45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彭晓东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晓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晓东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向茂兵,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1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茂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向茂兵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兴翠的剩余损失人民币44398.9元。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2016年8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4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7月24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向茂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因病长期住院,未参加劳动改造。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47分,合计获得3274.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748.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向茂兵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8.1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3.96元。

罪犯向茂兵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茂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茂兵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茂兵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郑怀炎,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怀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郑怀炎退出赃款人民币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闽09刑终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郑怀炎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怀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580.4分,合计获得1580.4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580.4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罪犯郑怀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6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怀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怀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怀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黄祥招,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祥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黄祥招退赔被害人福建省国实恒通赢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587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02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黄祥招退赔被害人福建省国实恒通赢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5875元的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黄祥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刑事判决。并作出判决:上诉人黄祥招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2019年9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祥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406.1分,合计获得2406.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40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黄祥招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1.7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8.95元。

罪犯黄祥招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祥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祥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祥招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严学灼,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闽0124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学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严学灼违法所得人民币233800元,其中233200元返还被害人刘萍,6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2019年3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严学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065.7分,合计获得3065.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065.7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

罪犯严学灼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2.7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5.45元。

罪犯严学灼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学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学灼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严学灼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韦杰,男,壮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佬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韦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新民、潘水兰经济损失人民币32938元(已赔偿2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6469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2012年6月2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50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9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487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0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2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韦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0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914分,合计获得300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384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10分。

罪犯韦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2938元;其中,该犯在一审判决时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第一次减刑时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2938元,个人部分已缴清,赔偿总额未缴清。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7.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4.43元。

罪犯韦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韦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杰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韦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杨龙,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16年2月24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95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8.2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216.8分,合计获得33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855.6分。考核期违规5次,累计扣50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龙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吴泉红,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7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泉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泉红退赔被害人艾国娇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0元;退赔被害人艾玲娇经济损失人民币107800元;退赔被害人朱用翠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退赔被害人苏郎养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苏子仁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许丽萍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吴妙珍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钟明生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姚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谢桂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闽02刑终79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泉红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2018年1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吴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927.3分,合计获得3927.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927.3分。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85分。

罪犯吴泉红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4.4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9.84元。

罪犯吴泉红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泉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泉红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李刚,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闽0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4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李刚的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2017年4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46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10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6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133分,合计获得337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3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刚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梁善亮,男,汉族,19851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8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善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梁善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秋良、李梅英8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74759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09日作出(2018)闽刑终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213日起至2031212日止。20181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梁善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11月至202110月,累计获4576.1分,合计获得4576.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110月,获得457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梁善亮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5.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4.99元。

罪犯梁善亮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善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善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善亮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游慈盛,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6年5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系累犯。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闽01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慈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游慈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661.2分,合计获得2661.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61.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罪犯游慈盛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游慈盛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慈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慈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慈盛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张志坚,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33年5月7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688.5分,合计获得268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88.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罪犯张志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志坚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尔古拉,男,族,1987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文盲,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尔古拉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尔古拉呷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尔古拉呷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719.8分,合计获得3719.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719.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尔古拉呷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4.1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93元。

罪犯尔古拉呷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尔古拉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尔古拉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尔古拉呷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罗祖强,男,汉族1996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526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被告人罗周林、李巧寿赔偿人民币77737.9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94344.8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9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65日起至202464日止。20149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5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1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10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0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32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罗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分,本轮考核期20197月至202110月,累计获3346分,合计获得3350分,表扬5间隔期201911月至202110月,获得2921。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60分。

罪犯罗祖强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7737.92元;同案犯已履行了各自承担部分,赔偿总额194344.8元已全部缴纳前次减刑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祖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祖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吴国锹男,汉族,19841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42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国锹违法所得人民币5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424日起至20251023日止。20199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国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9月至202110累计获3059.7分,合计获得3059.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10月至202110月,获得3059.7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吴国锹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355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550。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4.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2.49元。

罪犯吴国锹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国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国锹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吴巧东男,汉族,19892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109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8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巧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巧东及同案人退出全部赃款,返还给相关被害人。追缴被告人吴巧东及同案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314日起至2026913日止。20172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11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0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20261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巧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3分,本轮考核期20198月至202110累计获3651分,合计获得3688.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12月至202110月,获得3200。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吴巧东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7.9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3.76元。

罪犯吴巧东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巧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巧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巧东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于肖肖,男,汉族,1993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3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肖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于肖肖非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于肖肖人民币1600元予以抵缴违法所得及罚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5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915日起至20271114日止。20196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于肖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6月至202110累计获3214.5分,合计获得321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7月至202110月,获得3214.5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5分。

罪犯于肖肖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53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判决前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600元予以抵缴违法所得及罚金。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于肖肖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于肖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肖肖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于肖肖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林山,男,汉族,1982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大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2017年8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8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46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6.2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239.7分,合计获得4335.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573.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林山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山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林江海,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1月3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江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2283元(其中原审已缴纳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4年2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80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0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7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730分,合计获得481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19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林江海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10500元,赔偿金人民币127000元(其中原审已缴纳人民币12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8.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0.68元。

罪犯林江海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江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江海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建华,男,汉族,1979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7月5日作出2019)闽092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未追回的被盗车辆,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2019年8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384.7分,合计获得2384.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384.7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陈建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4.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1.96元。

罪犯陈建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杨俊,男,汉族,1986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7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1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7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5.9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390.1分,合计获得257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789.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罪犯杨俊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俊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刘怡芳,男,汉族,1984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同安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怡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2013年8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610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63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9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9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1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怡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9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175分,合计获得4175.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665.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刘怡芳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刘怡芳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怡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怡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怡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陈长洪,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陈长洪向被害人退赔抢劫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2013年1月1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8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66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8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40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7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42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长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7.8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069.2分,合计获得418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410.3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0分。

罪犯陈长洪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金人民币6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陈长洪系九类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长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洪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长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 字第141号

罪犯吴恭彬,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恭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2月27日作出2019)闽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33年1月12日止。20194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恭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557.3分,合计获得3557.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557.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罪犯吴恭彬已累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恭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恭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恭彬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叶淋斌,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职业。曾于2010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淋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50896.5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20131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86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3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9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月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5.8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812.5分,合计获得4138.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363.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罪犯叶淋斌已累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1.2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7.06元。

罪犯叶淋斌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淋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淋斌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周之进,男,汉族,1983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7月30日作出(2019)098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之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20198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之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267分,合计获得326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26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周之进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3.7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0.05元。

罪犯周之进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之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之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之进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吴庭芳,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7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庭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吴庭芳退赔被害人郑建兵经济损失人民币223757元、退赔被害人陈同玲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2011年12月20日交付送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83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7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第1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6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35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5月1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庭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6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779.1分,合计获得3791.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368.5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65分。

罪犯吴庭芳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4.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3.07元。

罪犯吴庭芳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系累犯、又系九类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庭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庭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庭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冯卫,男,汉族,2000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3月12日作出2017)闽02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4789.85元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32年4月7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冯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442.4分,合计获得4442.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442.2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0分。

罪犯冯卫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32.2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5.44元。

罪犯冯卫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卫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陈飞,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965.8分,合计获得2965.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965.8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0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飞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李萍,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458.7分,合计获得2458.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458.7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萍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吕联助,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联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吕联助等2人共同赔偿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0元;责令被告人吕联助等3人共同赔偿4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元及一部联想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个充电器、一个黄金戒指、一个手镯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2015年8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1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3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9月1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吕联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5.4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291.1分,合计获得359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828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罪犯吕联助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5.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8.47元。

罪犯吕联助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又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联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联助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联助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林益奇,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闽0521刑初字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益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2018年8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6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益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8.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044.6分,合计获得2133.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525.4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益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益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益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林义文,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2017)闽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义文犯非法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1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1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8.7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260.8分,合计获得2369.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74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林义文累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义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义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黄相华,男,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盗窃,于2016年8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相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502.5分,合计获得250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50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罪犯黄相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相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相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李春伦,男,布依族,1997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春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恩泽经济损失人民币44416.8元,并对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3刑终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春伦之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春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837.2分,合计获得2837.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837.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李春伦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4.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78元。

罪犯李春伦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春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春伦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林世元,男,汉族,200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世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共同赔偿原告林宇人民币135355.99元,并对其同案人尚未赔付的共同赔偿人民币868000.39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2019年10月24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世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541.1分,合计获得2541.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541.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罪犯林世元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925.37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1925.37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0.0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0.91元。

罪犯林世元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世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世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世元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刘蜜辉,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蜜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刘蜜辉犯罪所得人民币35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559.6分,合计获得1559.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55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刘蜜辉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蜜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蜜辉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郑进宏,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进宏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责令被告人郑进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进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480.2分,合计获得1480.2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480.2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0分。

罪犯郑进宏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进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进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进宏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张丹,男,汉族,199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共同连带赔偿人民币215960.2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2019年12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519.8分,合计获得2519.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519.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张丹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0.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3.16元。

罪犯张丹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丹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陈小城,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陈小城退赔被害单位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23155元。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小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5226.1分,合计获得5226.1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1年10月,获得5226.1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罪犯陈小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已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8.7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4.4元。

罪犯陈小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小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小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林众,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718分,合计获得271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718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罪犯林众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3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众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虎,男,汉1998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张虎与同案犯樊太贵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慧等共计人民币1995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0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10月14日止。2016年12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760号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4月1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5.4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014.8分,合计获得4160.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626.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张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同案犯樊太贵已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19955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刘志一,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刑期二年。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志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321.8分,合计获得1321.8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32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志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一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志一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黄仕章,男,土家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黔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仕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渝四中法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2010年4月28日交付重庆市渝都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13日调入福清监狱服刑。2013年10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1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5刑更31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10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仕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2019年10月1日因违规被一次性扣50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0分,本轮考核期2017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767分,合计获得5347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212分。考核期内违规19次,累计扣210分。

罪犯黄仕章已累计缴纳人民币61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黄仕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仕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仕章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赵以兵,男,苗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以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154.39元,其中被告人赵以兵个人分担人民币7577.1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2015年6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3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7月2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以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644.5分,合计获得366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0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赵以兵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41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共同退赔金人民币61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7.46元。

罪犯赵以兵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以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以兵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以兵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李聪,男,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未退赃款,由被告人继续承担退赔责任,各被告人应在各自的涉案金额范围内连带承担退赔责任;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均系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优先退赔各被害人,尚有盈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172.4分,合计获得3172.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19年10月,获得317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李聪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1.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8.46元。

罪犯李聪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洪志清,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志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志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908.8分,合计获得1908.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908.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罪犯洪志清已累计缴纳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志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志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志清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杨选强,男,彝族,2000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选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821.6分,合计获得1821.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82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选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选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刘永平,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大专文化,捕前系晋江市供水公司副经理。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及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00.9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2014年12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2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59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22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339.8分,合计获得3396.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82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刘永平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4300.9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为三类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永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郑洪建,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洪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洪建等2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45553.2元,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8月17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洪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614.1分,合计获得4614.1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614.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郑洪建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9.4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0.24元。

罪犯郑洪建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洪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洪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洪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许国清,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国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许国清等2人退赔被害人陈敏人民币265200元,责令被告人许国清退赔被害人赵建宇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2014年10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1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5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7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1月1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2.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649分,合计获得4811.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21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许国清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7.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8.19元。

罪犯许国清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国清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国清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余国胜,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9859.63元,由被告人余国胜赔偿人民币75943.9元,并对总额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08元,由被告人余国胜赔偿6484.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对扣押及冻结在案的钱物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余国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余国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余国胜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余国胜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余国胜犯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余国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9月3日交付重庆市渝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3日调入福清监狱服刑。2011年6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42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32年1月28日止;2016年5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1刑更2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渝01刑更12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9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国胜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1.1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483.2分,合计获得4714.3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483.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5.8分。

罪犯余国胜已累计缴纳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2021年6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渝05执777号结案通知书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余国胜为涉黑罪犯且系为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国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胜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国胜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高锦峰,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锦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高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219.7分,合计获得1219.7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219.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锦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锦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林香华,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香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698.6分,合计获得1698.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69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林香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4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香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香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黄上桂,男,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文盲,捕前系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南门村老年人协会副会长。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上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上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614.5分,合计获得261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14.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黄上桂判决后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有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开具的《执行结案证明》予以证明。

罪犯黄上桂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上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上桂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上桂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黄伟贤,化名黄俊峰,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52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483529.31元。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2018年7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伟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5054.1分,合计获得5054.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5054.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罪犯黄伟贤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2.1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0.39元。

罪犯黄伟贤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伟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伟贤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骆军,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5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74759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闽刑终1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骆军的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029.4分,合计获得4029.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029.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骆军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7.9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7元。

罪犯骆军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骆军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孙贻洲,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贻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六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5669元,追缴共同非法所得5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闽02刑终1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孙贻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972.4分,合计获得4972.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972.4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0分。

罪犯孙贻洲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5.3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6.37元。

罪犯孙贻洲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系严重暴力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贻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贻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贻洲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郑东辉,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高中文化,捕前系连江县凤城镇希腊神话酒吧内保队长。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东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341.5分,合计获得3341.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34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郑东辉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郑东辉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东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东辉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李斯德,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斯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2018年10月24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637.5分,合计获得2637.5分,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37.5分。考核期内违规12次,累计扣145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斯德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斯德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高荣鑫,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高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23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高荣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高荣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高荣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高荣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096.3分,合计获得2096.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096.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罪犯高荣鑫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39.2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8.97元。

罪犯高荣鑫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荣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荣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荣鑫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徐本良,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本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本良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450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闽012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本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本良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2019年10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徐本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927.9分,合计获得1927.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927.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徐本良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64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本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本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本良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吴雨,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2019年8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310.1分,合计获得3310.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310.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0分。

罪犯吴雨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雨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潘凤川,男,汉族,1998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凤川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潘凤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293.3分,合计获得2293.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293.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潘凤川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凤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凤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凤川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减字第182 号

罪犯赵显阳,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显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显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609.5分,合计获得360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60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赵显阳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7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赵显阳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显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显阳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显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林金炎,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金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048.5分,合计获得1048.5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078.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

罪犯林金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陈志民,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民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2020年1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志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906.7分,合计获得2906.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906.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志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志民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陈进中,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大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零七万七千九百八十五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十万三千二百一十二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进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累计获3669.9分,合计获得3669.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669.9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0分。

罪犯陈进中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9.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2.3元。

罪犯陈进中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进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进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进中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肖绍光,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7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霞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绍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5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绍光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抢劫罪所判处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十二年八个月零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2016年4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17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2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9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7月3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绍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6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060分,合计获得344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5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肖绍光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肖绍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绍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绍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绍光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陈国清,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国清犯罪所得人民币1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国清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376.8分,合计获得1376.8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376.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陈国清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1800元;其中在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纳犯罪所得人民币118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国清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陈贵祥,男,苗族,1998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贵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667分,合计获得1667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66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贵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贵祥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王新亮,曾用名王新得,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6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新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新亮退出在本院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5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银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新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782.4分,合计获得3782.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782.4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王新亮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450元;其中在判决前已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5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王新亮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新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新亮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王庆亮,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庆亮退出赃款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庆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363.6分,合计获得1363.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36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王庆亮已累计缴纳人民币六万元;其中在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庆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庆亮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周顺成,男,汉族,1997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2019年10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652.8分,合计获得2652.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52.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周顺成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在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顺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顺成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陈振作,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振作退出并被扣押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500元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等款物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第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于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振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484.8分,合计获得1484.8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48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陈振作已累计缴纳人民币4万元。其中审理过程中陈振作亲属已自愿代其预交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扣押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500元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等款物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振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振作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林加明,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川,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6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40748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2012年6月2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83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1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8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635分,合计获得464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2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林加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在第一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第二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9.3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8.84元。

罪犯林加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加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加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刘欣奇,别名刘峰,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欣奇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江津市人民法院(2005)津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欣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宋致衡、刘欣奇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余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2007年5月16日交付重庆市渝州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13日调入福清监狱服刑。2013年2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7年6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1刑更5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4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9月3日止。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欣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2.7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056分,合计获得3308.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59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罪犯刘欣奇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万元;其中在第三次报减期间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同案宋致衡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罪犯刘欣奇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刘欣奇系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欣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欣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欣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张良银,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闽0521刑初8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良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6189元。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2018年12月24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良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799.5分,获得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799.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罪犯张良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

民币224.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2.94元。

罪犯张良银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良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良银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良银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龙德飞,男,苗族,1985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文盲,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同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德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684元,个人部分人民币11222.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2011年9月27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83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5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0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9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7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7月1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龙德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2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947.5分,合计获得4419.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520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75分。

罪犯龙德飞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2.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9.24元。

罪犯龙德飞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德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德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德飞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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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魏小波,男,汉族,1998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小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2018年12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魏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627.7分,获得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47.7分。考核期内违规11次,累计扣215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小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小波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李睿,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2017年10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5077.8分,获得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7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5077.8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110分。

罪犯李睿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

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1.4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4.22元。

罪犯李睿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睿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于胜强,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捕前系临时工。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胜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于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260.5分,获得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26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于胜强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0元、非法所得10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75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于胜强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于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胜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于胜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陈杰,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4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闽09刑终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7年2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4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8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2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6.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395分,合计获得272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8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陈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6440元;其中第一次报减期间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及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4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丁帮发,男,回族,1955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公司法人。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帮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丁帮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因病长期住院,未参加劳动改造。

5、奖励及违规情况: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合计获得195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9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丁帮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帮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帮发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郑东恩,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初中文化,捕前系驾校教练员。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东恩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郑东恩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东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577.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57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郑东恩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东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东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东恩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杨宏,男,彝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宏退赔被害人张子兵、吴丽影、张燕红、蔡裕挺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57827.3元、49812.1元、43951.8元、26837.2元。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2012年12月27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5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35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11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68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3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4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7月1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5.5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303.5分,合计获得441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85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杨宏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0.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7元。

罪犯杨宏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宏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梁博文,男,汉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博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梁博文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华荣、李友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正一、蔡宗群、杨桂华、肖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737.92元,并应对赔偿总额194344.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博文如有财产,则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2014年9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0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7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梁博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928分,合计获得396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49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梁博文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7737.92元;其中上一次减刑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77737.92元。另赔偿总额194344.8元已经履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博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博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博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谯明山,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晋江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8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谯明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31年9月3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谯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7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828.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7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828.2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70分。

罪犯谯明山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4.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3.16元。

罪犯谯明山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谯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明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谯明山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陈言柳,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09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言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江仲宇、陈彬尚未得到退赔的钱款。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9刑终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言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461.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461.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陈言柳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30080元;其中立案执行之前,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0元,本次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赔人民币10008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言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言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言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陈书旺,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书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陈书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书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330分,合计获得1330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33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陈书旺已累计缴纳人民币665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65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书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书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书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黄禄昌,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1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禄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11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黄禄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2019年10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禄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032.5分,合计获得2032.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032.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黄禄昌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9.3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1.9元。

罪犯黄禄昌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禄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禄昌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禄昌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任清华,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清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任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438分,合计获得1438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438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50分。

罪犯任清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任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清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任清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卢卫华,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7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卫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卢卫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心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二百八十七元五角。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4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2018年11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296.3分,合计获得3296.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296.3分。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60分。

罪犯卢卫华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7.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8.12元。

罪犯卢卫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卫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卫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张兵,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暂扣在案的赃款合计人民币十八万元,责令优先退赔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各被告人应在各自的涉案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张兵涉案金额人民币59018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28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张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对赃款的处理部分。暂扣在案的赃款合计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责令优先退赔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2019年9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167.7分,合计获得3167.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167.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张兵已累计缴纳人民币五万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2.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8.36元。

罪犯张兵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兵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杨秀腰,男,苗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秀腰违法所得硬盒“中华”牌香烟一条,硬盒“红七匹狼”牌香烟四条的折价款计人民币九百四十元及现金人民币一千元,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秀腰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2014年10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48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9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2月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秀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714分,合计获得372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26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罪犯杨秀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74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违法所得274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杨秀腰系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秀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秀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黄加强,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闽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1770.7元,个人赔偿人民币95885.35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闽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32年4月4日止。2018年10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873分,合计获得4873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8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黄加强已累计缴纳人民币95885.35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个人赔偿金人民币95885.35元。共同赔偿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总额未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5.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5.32元。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加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周文龙,男,汉族,1996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两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95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8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2018年8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665.2分,合计获得4665.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665.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罪犯周文龙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5.9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7.51元。

罪犯周文龙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文龙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王丰,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中区刑初字第1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9万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88元;对王丰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8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29年8月8日止。2010年4月27日交付重庆市渝都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3日调入福清监狱服刑2013年10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刑更30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3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990分,合计获得402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350分。考核期内违规9次,累计扣70分。

罪犯王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3888元,对其非法所得已通过公安机关继续追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本次出具结案通知书,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王丰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汪仁美,男,汉族,19675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13日作出(2019)闽092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仁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4日作出(2020)闽09刑终109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汪仁美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965日起至2022513日止。202011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30日作出(2020)闽09刑监1号再审决定,决定再审本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29日作出(2021)闽09刑再1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刑终109号刑事裁定和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630日作出(2021)闽09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仁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刑期自201965日起至20225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汪仁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11月至202110月,累计获932.5分,合计获得932.5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012月至202110月,获得93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汪仁美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8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汪仁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仁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汪仁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张城,男,汉族,197711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8925日作出(2018)浙048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964日作出(2019)浙0482刑更22号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张城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19129日起至2022116日止。20191224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12月至202110月,累计获2715.7分,合计获得2715.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1月至202110月,获得2715.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张城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林映华,男,汉族,19666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821日作出(2019)闽012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刑期自2019412日起至20221011日止。201910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10月至202110月,累计获1803分,合计获得180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201911月至202110月,获得18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林映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4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映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映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林新,男,汉族,1961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连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2008年12月17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9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执字第70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83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8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46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4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390分,合计获得362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9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林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林新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刘艺榕,男,汉族,19839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38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1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艺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20000元。刑期自2015311日起至2025910日止。20164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12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4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4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艺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7.5分,本轮考核期20189月至202110月,累计获3777.1分,合计获得4074.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1月至202110月,获得3407.1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130分。

罪犯刘艺榕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3.5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1.25元。

罪犯刘艺榕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艺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艺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艺榕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19875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4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7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320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因余漏罪,于20151117日从福清监狱被解回重审。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616日作出(2016)闽060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次判决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20151117日起至2032511日止。2014424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12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4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3112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2.5分,本轮考核期20189月至202110月,累计获5040.8分,合计获得5363.3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1月至202110月,获得4624.8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张伟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2.0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6.58元。

罪犯张伟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系累犯,又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伟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林文玉,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文盲,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521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2018年9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713分,合计获得371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713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罪犯林文玉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玉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玉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游恩泽,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恩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游恩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231分,合计获得123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23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恩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恩泽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恩泽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上官必聪,曾用名上官陈必冲,男,汉族,1996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必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1843.1元,应赔偿人民币52368.6元,并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32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9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53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6月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上官必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6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516.6分,合计获得3642.2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86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罪犯上官必聪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9293元,其中历次已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843元,本次报减期间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元,另外同案已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取得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25000元用于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1843.1元总额已经赔偿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上官必聪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必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必聪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必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詹泉福,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高中文化,捕前系公司员工。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泉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詹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859.3分,合计获得859.3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859.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詹泉福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泉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泉福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张琪,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5年4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2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2016年6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7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月1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147.5分,合计获得41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71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60分。

罪犯张琪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3.58元。

罪犯张琪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卢日堵,男,彝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日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2013年7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4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17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2018年2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9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2月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卢日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9.4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337.6分,合计获得375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82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卢日堵已累计缴纳人民币62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收财产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8.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6.06元。

罪犯卢日堵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日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日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日堵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杨帮国,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帮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受害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224587.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1刑终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2016年12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1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6月2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帮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2020年3月29日因违规被一次性扣50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166.5分,合计获得419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653.5分。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1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罪犯杨帮国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4.3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6.75元。

罪犯杨帮国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且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帮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帮国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帮国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赵小龙,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闽05刑终764号刑事判决:维持关于被告人赵小龙的判项。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31年9月8日止。2018年10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4355.2分,合计获得4355.2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4355.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罪犯赵小龙已累计缴纳人民币十万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小龙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叶鸿平,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鸿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2016年5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4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1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9月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6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265分,合计获得273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7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叶鸿平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叶鸿平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鸿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鸿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林念恩,男,汉族,1997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曾于2016年6月2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念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2019年8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念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680分,合计获得2680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680分。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70分。

罪犯林念恩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念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念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念恩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刘本,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580分,合计获得1580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5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本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洪森林,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森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洪森林退缴在案的人民币89000元,其中赃款65000元予以没收,另24000元予以折抵财产刑。宣告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闽02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2016年5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53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0月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森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1.1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564分,合计获得4005.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962.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罪犯洪森林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5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3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洪森林系累犯且为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森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森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森林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庄海川,男,汉族,1994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9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海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1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海川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660.7分,合计获得1660.7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660.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庄海川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796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796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3.8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8元。

罪犯庄海川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海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海川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海川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周贞虎,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贞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2019年1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5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贞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0.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232.8分,合计获得2433.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82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贞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贞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贞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郑宗林,男,汉族,1994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安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宗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20年1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027.3分,合计获得2027.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027.3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罪犯郑宗林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469.43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银行账户存款被南安市人民法院扣划469.43元人民币用于缴纳罚金。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9.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9.75元。

罪犯郑宗林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宗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宗林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杨家华,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时已缴清)。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2020年1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447分,合计获得244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447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杨家华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家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杨建德,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文化,捕前系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建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421分,合计获得1421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42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建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建德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郑永超,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永超退赔被害人王文利经济损失人民币6164755元。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2016年6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1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6月3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1.6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715.5分,合计获得3797.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221.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罪犯郑永超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9.7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4.82元。

罪犯郑永超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永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永超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刘祥,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建省福州市,高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2019年9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555.6分,合计获得2555.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55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刘祥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祥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林国钦,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大专文化,捕前系福建省莆田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助理,副科级。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涵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千元及扣押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及美金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2014年10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2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1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8月2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国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2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919分,合计获得404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3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林国钦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92883.9元,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回函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应执行的款项均已执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林国钦系八类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国钦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黎时云,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文盲,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时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2016年12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9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2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8月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黎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0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1751.2分,合计获得2231.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381.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黎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时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黎时云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陈红宇,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大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12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红宇违法所得12500元,依法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2019年4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2726.3分,合计获得2726.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2726.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陈红宇已累计缴纳人民币62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陈红宇系金融诈骗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红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融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李诗,男,汉族,1995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高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应在各自的涉案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28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第三、四、六项,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2019年9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3281.8分,合计获得3281.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3281.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罪犯李诗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2.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9.52元。

罪犯李诗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诗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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