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改造”新格局下
对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粗浅思考
内容摘要:在监狱体制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贯彻落实“五大改造”和推进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我们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科学定位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本文试从着力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能力分类制度、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制度、罪犯劳动考核制度、以及罪犯劳动保护制度等方面谈谈劳动改造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五大改造 劳动改造 制度建设
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就是罪犯劳动。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五大改造”新格局新理念,是监狱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重大发展,是关系监狱工作理念、模式和方法的一场深刻变革,具有风向标作用和里程碑意义。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五大改造”、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在促进社会和谐安宁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完善当前罪犯劳动改造制度具有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贯彻落实“五大改造”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复杂期,刑事犯罪高发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各项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刑释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固然极其复杂,但缺乏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确为部分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五大改造”的提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要求监狱工作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让绝大多数罪犯以守法纪、讲道德、有文化、懂技术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劳动者身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必须把矫正罪犯恶习,提高罪犯谋生技能列为首要任务,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有各种因素交叉发生影响,在不同的时段和空间上,都要求罪犯劳动依据一定的规范和准则行事,通过规则的约束来矫正罪犯的不良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进而实现劳动改造人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罪犯劳动制度是否规范、科学、完善,直接反映了监狱工作的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质量。只有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从制度上入手,才能规范劳动改造工作,从而以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促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推进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狱法》及其他一些行政规章虽然已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了大量规定,但随着我国监狱行刑制度改革和世界行刑发展趋势的影响,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组织管理形式、劳动保护等方面已发生深刻变化,原有法律已不能完全涵盖不断丰富、发展的劳动改造实践。此外,《刑法》已经修改,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酝酿出台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狱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原来的法律条文对劳动改造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监狱民警难以把握具体操作尺度和支点,容易引发而事实上也引发了一些执法风险。“监狱的一切管理活动,必须纳入规范的轨道,才能保证监管秩序的长治久安。这已成为监狱管理工作的规律和共识。”劳动改造管理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改造管理的规范化是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规范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是进一步加强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几个基本思路和途径
(一)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科学定位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监狱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眼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以人为本具体化为监狱立法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科学认识监狱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把监狱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典范。监狱的全部工作都要围绕于此,落脚于此;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也要围绕于此,落脚于此。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对《监狱法》进行修订,在修订时增加劳动改造管理的专门章节,对劳动改造管理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劳动时间的规定、劳动强度的确定、劳动保护的落实、劳动保险的办理等,要作出比较具体的表述。二是国务院要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在《细则》中要对劳动改造管理进行全面、细致地规定。三是司法部要尽快制定关于劳动改造管理工作的条例,对劳动改造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劳动改造管理的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明确。要对过去的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延伸、分解,使罪犯劳动实现法治化的要求,彻底摆脱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导的偏向,真正使之回归到劳动的矫正意义上来。四是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基层监狱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定必须强化刚性,不能有过大回旋余地或执行弹性。
(二)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能力分类制度
罪犯劳动能力分类制度是指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对服刑罪犯有无劳动能力,劳动能力的特点、大小等进行测验、考察、鉴别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罪犯是否参加劳动,参加何种类型和强度的劳动,定出适当的劳动指标,并将其完成指标的情况作为劳动改造表现的重要依据的一种管理制度。对罪犯劳动能力进行甄别分类,有利于正确运用劳动改造手段、改造罪犯和提高监狱企业生产效益。分类的目的是使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能在一个起跑线上实施劳动改造,尽量避免因罪犯年龄及身体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改造利益的失衡,不至于因客观因素而影响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一是要根据罪犯恶习深浅程度、认识能力、文化程度、性格类型和行为倾向等特点,按照改造罪犯的规律由轻到重,结合教育引导,逐步加大强度,再通过反复教育,使其养成劳动习惯。二是要有目的地安排与个体心理、性格、行为和恶习相反的劳动工种,对其进行磨炼,以达到矫正恶习、改造犯罪思想的目的,如对性格暴躁、行为不羁的罪犯就要安排固定岗位、单纯安静的细活,以培养和锻炼其耐性,再结合其他改造手段对其实施有效改造。三是要根据罪犯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智力、兴趣和爱好等,结合监狱企业的生产实际安排罪犯合适的劳动技能学习科目,调动罪犯学习生产技能的积极性,为罪犯改造和刑满后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四是要根据监狱企业生产实际及罪犯的岗位特点,确定罪犯的产量定额或工时定额。对实行产量定额的罪犯,采取分类定岗、分级定额;对实行工时定额的罪犯,采取按类定岗,以岗定级,并同罪犯劳动记分考核紧密的结合起来。
(三)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制度
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制度,是指结合罪犯的构成、刑期、身体状况、捕前技能状况等,以有利于罪犯刑满后就业和有利于罪犯改造为基本原则,对罪犯从入监到出监采取分类、分阶段的习惯性劳动或习艺性劳动的技能培训制度。要确立“从实际出发、面向社会、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培训方针,坚持把监狱生产劳动需求、社会就业需求和罪犯回归谋生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教育标准,认真组织罪犯学习职业技能,提高技能培训质量。首先,要借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契机,加快监狱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有利于罪犯劳动改造的产业。将一些简单、重复操作等全靠体力劳动及社会上适应性、竞争性不强的项目尽快淘汰,大力引进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及适应社会需要有较强竞争性的劳动生产项目。其次,加强罪犯日常劳动中的管理与技能培训,提高罪犯的劳动素养。要根据监狱企业现有劳动生产项目,加强对罪犯的生产技能培训,做到“干什么,学什么,会什么”。把技能培训与罪犯每天劳动相结合,推行和完善罪犯的劳动岗位就是培训场所,劳动工种就是培训项目,并辅以现代化的管理、组织考核手段,使罪犯在规范化管理下劳动,逐步提高劳动技能。第三,切实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劳动改造仅靠监狱,很难完成使命。监狱在劳动的技术应用、劳动的项目提供、劳动技术人才的配备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劳动改造的需要,因而罪犯劳动的社会化乃必要选择。” 要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把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再就业培训的组成部分,纳入当地社会培训总体规划。要紧紧抓住罪犯求知学技的兴趣点,着眼于提高罪犯刑满后的生存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开展社会需要的新技能、新技术教育培训。要依托社会上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解决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师资等问题,拓宽罪犯职业技能培训途径,帮助罪犯掌握一、二门谋生的劳动技能。第四,对未成年犯、刑期短的以及老病残等无劳动能力的罪犯,主要采取文化教育及有针对性的习艺性劳动,努力培养他们的生存能力。
(四)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奖惩制度
罪犯劳动奖惩,是监狱机关根据《刑法》、《监狱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实际表现进行奖优罚劣,以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证明,对在劳动中严守法纪、积极劳动、劳动生产效益显著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罪犯给予奖励,以资鼓励,对违法乱纪、抗拒劳动、消极怠工或有其他破坏行为的予以惩处,以儆效尤,是调动和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有效手段。这种坚持以考核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令为准绳,把罪犯劳动考核与劳动奖惩紧密结合实施奖惩的作法,是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一条重要经验,必须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罪犯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劳动任务,遵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规定,端正劳动态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按照规定相应给予加分,计酬奖分,表扬记功等奖励:在组织的劳动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或团体前三名;获得社会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等级证的;在阶段性劳动评比中获优秀等次的;进行技术革新,创新发明有一定成效的;防止或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抢险救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劳动改造计分细则规定应加分的;有其它突出表现经监区研究可以给予奖励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按规定给予扣分、减计酬分、严管、警告、记过、禁闭,直到刑事处罚:聚众哄闹,扰乱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逃避劳动的;故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有破坏生产行为的;发现劳动安全隐患不向民警报告的;不服从民警管理,顶撞技术人员的;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扣分细则规定应扣分的;其它较为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当给予扣分的。对一贯抗拒劳动改造的罪犯,要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其每次抗拒劳动行为的事实证据,达到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从快从重予以追究打击,惩戒少数,教育多数。
(五)构建与完善罪犯劳动保护制度
罪犯劳动属强制性,但依然必须采取劳动保护政策。首先,罪犯劳动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罪犯劳动时间应遵循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罪犯的劳动时间应与社会上一般自由劳动者相同,并要依照法律保障节假日休息。其次,监狱必须保证罪犯的劳动安全。监狱在生产管理中应对罪犯普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适用与社会上同行业、同工种相同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向罪犯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与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在我国监狱现有条件下,对于从事危险或者污染劳动的罪犯有权享受国家劳动法在这方面特殊规定的权利,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种的罪犯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发放保健食品并定期调换劳动岗位,对那些已经患有职业病的罪犯应及时给予治疗,对罪犯工伤致伤、致死赔偿标准的依据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确定。第三,合理确定劳动指标、定额。必须考虑到罪犯的文化水平,罪犯的基本素质、劳动强度、劳动容易程度及监狱现有的设备条件等因素,一般应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企业的指标。监狱应当创造无害乃至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的劳动环境与作业条件,严格防止对罪犯实行“三超”(超体力、超强度、超时间)劳动。
在贯彻落实“五大改造”新格局新理念的视野下,劳动改造应该侧重于恶习矫正,有方向、有路径,有载体、有标准,必须要切实推进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本文以上所提出的几个方面思路,只是我们监狱劳动改造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很小的一部分内容,很不全面,只是个人工作中的一些思考,仅供各位领导同仁参考,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请大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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