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连广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时间:2021-05-13 14:36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4

罪犯连广洋,男,汉族,1970111日出生,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大田县。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42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广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退出的赃款70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犯未退个人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448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25日以(2013)三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该犯退出的赃款70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犯未退个人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4480元;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连广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915日至2023314日。2013712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17日以(2017)闽04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19日以(2018)闽01刑更67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915日起至202112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连广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42.4 分,合计获得3251.8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20191月至20211月,获得3029.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追缴受贿赃款人民币2448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该从严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323日至20213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连广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连广洋予以减刑七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连广洋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一年四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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