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3号
罪犯林武庄,男,汉族,大专文化,1974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福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受贿赃款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3)南铁中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2013年12月13日入监。现押于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7年3月3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7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武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60.2分,合计获得3700.2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获得3233.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受贿赃款人民币15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该从严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武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庄予以减刑八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武庄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