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2号
罪犯张兴宝,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闽062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0元(判决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2017年6月26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9年2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兴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3733分,合计获得3734.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获得3306.4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判决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2019年减刑期间缴纳罚金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2019年11月7日缴纳2500元。考核期消费6652.85元,月均消费266.11元,账户可用余额935.33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兴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宝予以减刑六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兴宝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