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小炼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时间:2021-05-13 14:38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1

罪犯郑小炼,男,汉族,19831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20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炼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4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11日起至20241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68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521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7616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3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2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8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2011111日起至202110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小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8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2862.5分,合计获得2891.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3月至20211月,获2463.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三百五十二万元。2015年减刑缴纳人民币5000元,2017年减刑缴纳人民币3000元,2019年减刑缴纳人民币3000元,本次2021114日缴纳人民币3000元。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075.7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0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9.04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323日至20213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炼予以减刑四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小炼减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一年四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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