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1号
罪犯郑小炼,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 20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炼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8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5年2月1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6月16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3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2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8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小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8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2862.5分,合计获得2891.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获2463.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三百五十二万元。2015年减刑缴纳人民币5000元,2017年减刑缴纳人民币3000元,2019年减刑缴纳人民币3000元,本次2021年1月14日缴纳人民币3000元。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075.7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0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9.04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炼予以减刑四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小炼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