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5号
罪犯何清革,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晋江市。捕前系公司业务人员。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清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福建宏兴橡胶有限公司人民币98390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4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7年8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4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11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26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清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4.6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3671.3分,合计获得3915.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3439.7分。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福建宏兴橡胶有限公司人民币983903元。2017年减刑、2018年减刑均未缴纳,本次减刑报请期间缴纳1万元。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364.3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14元,账户余额人民币816.53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144.60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清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何清革予以减刑六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清革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