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减刑建议书(何清革)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时间:2021-06-10 11:17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5

 

罪犯何清革,男,19819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晋江市。捕前系公司业务人员。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91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清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福建宏兴橡胶有限公司人民币98390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1014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78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4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11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26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20141115日起至202112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清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4.6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3671.3分,合计获得3915.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12月至20212月,获3439.7分。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福建宏兴橡胶有限公司人民币9839032017年减刑、2018年减刑均未缴纳,本次减刑报请期间缴纳1万元。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364.3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14元,账户余额人民币816.53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144.60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417日至20214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清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何清革予以减刑六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清革减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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