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嘉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时间:2021-06-10 11:20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6

 

罪犯黄嘉龙,男,19881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农民,家住福建省莆田市。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120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嘉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与同案退出挪用资金款人民币三百一十九万元,返还莆田市恒润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415日至20221014日止)2014312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9192016)闽01刑更60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201712122017)闽01刑更68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722日以(2019)闽01刑更420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415日至202110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次评定表扬

剩余考核分22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2845分,合计考核分3068.6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8月起至20212月止,共计考核分2518.4分。20198月,该犯因违规被一次性扣考核分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责令该犯与同案退出挪用资金人民币319万元。2016年减刑退出资金人民币1000元,20195月减刑退出资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呈报减刑退出资金款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207.45元,月均消费295.59元,账户余额1249.09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176.60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417日至20214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嘉龙予以呈报减刑五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嘉龙减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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