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6号
罪犯黄嘉龙,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农民,家住福建省莆田市。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嘉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与同案退出挪用资金款人民币三百一十九万元,返还莆田市恒润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止)。2014年3月12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闽01刑更60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2017年12月12日以(2017)闽01刑更68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7月22日以(2019)闽01刑更420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次评定表扬
剩余考核分22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2845分,合计考核分3068.6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计考核分2518.4分。2019年8月,该犯因违规被一次性扣考核分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责令该犯与同案退出挪用资金人民币319万元。2016年减刑退出资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减刑退出资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呈报减刑退出资金款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207.45元,月均消费295.59元,账户余额1249.09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176.60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嘉龙予以呈报减刑五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嘉龙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