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锦铭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福建省建新医院 时间:2021-06-10 11:21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7

 

罪犯吕锦铭,男,19696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原系国家工作人员。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8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锦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1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530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吕锦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527日起至20245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3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728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716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4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415日以(2016)闽01刑更2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627日以(2019)闽01刑更3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527日起至202110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吕锦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2574.4分,合计考核分2625.8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7月起至20212月止,共计考核分23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31000元。已执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417日至20214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锦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锦铭予以呈报减刑五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锦铭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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