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7号
罪犯吕锦铭,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原系国家工作人员。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锦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1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吕锦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3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8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4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5日以(2016)闽01刑更2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27日以(2019)闽01刑更3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吕锦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2574.4分,合计考核分2625.8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计考核分23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31000元。已执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锦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锦铭予以呈报减刑五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锦铭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