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水盛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福建省建新医院 时间:2021-07-27 11:27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3

 

罪犯林水盛,男,19806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平和县。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613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水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南靖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林水盛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三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水盛及同案其他涉案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南靖县公安局扣押的供本案犯罪所用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17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林水盛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922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215日以(2016)闽06刑更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1220日以(2017)闽06刑更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25日以(2019)闽01刑更5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728日起至20249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水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2974分,合计考核分3015.5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10月起至20214月止,共计考核分274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1.59万元。原审期间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2016年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呈报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考核期内消费6060.8元,月均消费288.61元,账户余额584.57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110.6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水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水盛予以呈报减刑五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水盛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二一年七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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