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9号
罪犯林添丁,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地:莆田市涵江区。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添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四百九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十六万五千一百零二元九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2017)闽09刑更7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闽01刑更42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添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78.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2783.2分,合计考核分3062.1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1年3月止,共计考核分237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65102.9元,经2019年7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确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添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添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添丁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