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2号
罪犯沈毅聪,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闽062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毅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宣判后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6刑终75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2017年5月10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7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沈毅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0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4032.4分,合计获得4112.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获3417.4分。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扣分30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7000元,其中2019年减刑期间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本次呈报减刑期间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562.44元,月均消费295.25元,账户余额共计4367.4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204.6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毅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毅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毅聪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