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1号
罪犯易菊珍,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菊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易菊珍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988元,被告人易菊珍、易菊婷共同退赔5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201元。继续向被告人易菊珍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93217.4元,向被告人易菊珍、易菊婷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902.93元;易菊珍被扣押的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13366.98元和个人所有的手机一部,用于执行退赔和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以(2017)闽01刑更46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19年8月23日以(2019)闽01刑更47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易菊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5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21分,合计考核分3376.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24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中:2019年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6027.57元,月均消费273.98元,账户余额1744.41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170.60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个人应履行总额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菊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菊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菊珍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