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8号
罪犯张珍林,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明市宁化县。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珍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091023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1刑更56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更42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珍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8.4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2600.2分,合计获得2878.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2387.4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已累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1500元。其中:2016年减刑期间已缴纳退赔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减刑期间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减刑期间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621.06元,月均消费280.25元,账户余额645.04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104.60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珍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珍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珍林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