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珍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福建省建新医院 时间:2021-07-27 11:29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28

罪犯张珍林,男,198112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明市宁化县。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523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珍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091023元。刑期自2011728日至20237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9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31日作出(2017)闽01刑更56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722日作出(2019)闽01刑更42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728日至202111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珍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8.4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2600.2分,合计获得2878.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8月至20213月,获2387.4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已累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1500元。其中:2016年减刑期间已缴纳退赔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减刑期间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减刑期间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000,本次报减期间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621.06元,月均消费280.25元,账户余额645.04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104.60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珍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珍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珍林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一年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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