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4号
罪犯林文盛,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1638元,由福州市第四医院上交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6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7年4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至2022年5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44.2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考核分3488.8分,合计考核分363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获考核分3070.4分。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扣分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减刑期间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1638元,由福州市第四医院上交国库。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盛予以减刑八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盛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