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5号
罪犯上官坤明,男,汉族,1994年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坤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840元,案发后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未到位金额人民币280840元。余款人民币275476元,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8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9年4月1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4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上官坤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67.2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考核分3406.8分,合计考核分367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获考核分3124.4分。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扣考核分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84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其中2019年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呈报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248.3元,月均消费231.42元,账户余额共计2164.8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142.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坤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坤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坤明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