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7号
罪犯唐向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国家工作人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被告人唐向明退清在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其中,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款发还给安溪县地税局。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2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改造。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6刑更2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更3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唐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3524.8分,合计考核分3892.8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1年6月止,共计考核分3309.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已退清在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其中,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款发还给安溪县地税局。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该从严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向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向明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