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6号
罪犯王永福,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王永福及其他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55626.63元;已到位金额人民币7100元,未到位金额人民币448526.63元,其中446526.63元,查无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永福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23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6年10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3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0.5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考核分3970.5分,合计考核分401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获考核分3320.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48526.63元。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000元。其中2016年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减刑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呈报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累计消费6451.5元,月均消费215.05元。当前账户余额2986.41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14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福予以减刑六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永福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