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8号
罪犯林伟,男,汉族,1994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17日入监。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8年12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刑更140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8.3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5223.8分,合计获得5282.1分,表扬8次。间隔期自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止,获得473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前已缴纳。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伟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