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39号
罪犯吴司,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娱乐会所员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司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责令被告人吴司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22723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9月20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087分,表扬3次。起始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7月止,共计考核分2087分。考核期内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责令被告人吴司退赔被害单位福州诺亚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7237元。本次减刑呈报期间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330.65元,月均消费242.3元,当前账户余额904.84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91.20元),账户可用余额813.64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依照《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司予以呈报减刑三个月,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司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