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43号
罪犯陈明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强犯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陈明强的定罪部分,上诉人陈明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5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1刑更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更59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2.4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3028.8分,合计获考核分3041.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止,获考核分2802.2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明强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