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41号
罪犯方锟泗,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闽0504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锟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闽05刑终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7月22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方锟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0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685.6分,合计获考核分2685.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起始期自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止,获考核分2685.6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考核期消费7744.59元,月均消费297.86元,账户余额1765.11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0元),账户可用余额1765.11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锟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锟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锟泗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