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44号
罪犯刘道伟,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闽0602刑初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道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扣留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1月20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1刑更67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9.9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570.1分,合计获考核分458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40分。间隔期自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止,获考核分4347.7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2018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道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道伟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