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45号
罪犯王威,男,1992年7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改造。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6刑更1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闽06刑更1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0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898.3分,合计考核分4978.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一次,扣考核分30分。间隔期自2018年12月起至2021年9月止,获考核分4613.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服刑期间,该犯累计退缴罚金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7500元。其中:2016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威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 3 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