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47号
罪犯余宝,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安市,捕前系村支书。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6542.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0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1刑更5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5日以(2019)闽01刑更5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11.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考核分3187.2分,合计获考核分349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一次,扣考核分30分。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9月止,获考核分2964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累计退出赃款人民币116542.3元。其中:2016年减刑时退出赃款人民币16999.39元;2019年减刑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本次报减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79542.91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宝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 3 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