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46号
罪犯张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用于执行退赔。宣判后,被告人张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闽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1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更1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74.2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107.6分,合计获考核分4281.8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自2019年4月至2021年9月止,获考核分3792.6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累计缴纳罚金及退赔金人民币140500元。其中2019年减刑时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人民币1355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俊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