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建健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龙岩市局 时间:2022-01-14 10:07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狱医减字第42

 

罪犯朱建健,男,1987年6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3刑终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12月9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建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0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214分,合计获考核分221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起始期自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获考核分2214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消费5529元,月均消费263.29元,账户余额1953.16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100.40元),账户可用余额1852.76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11118日至202111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建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建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建健减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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