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医减字第3号
罪犯胡丽玲,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丽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6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20年1月9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丽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0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310.9分,合计获考核分2310.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35分。2020年下半年、2021年上半年分别被评为监区标兵。起始期自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止,获考核分2310.9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5500元。考核期消费5940.75元,月均消费270.03元,账户余额144.4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0元),账户可用余额共计144.4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丽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丽玲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丽玲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