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医减字第1号
罪犯杨祥,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公司员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共人民币165.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5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闽02刑更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更5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67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3725.6分,合计获考核分3892.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止,获考核分3494.4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累计缴纳罚金及赔付金人民币25000元。其中:2017年减刑时缴纳罚金、赔付金人民币12000元,2019年减刑时缴纳赔付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赔付金人民币7000元。考核期消费7692.65元,月均消费274.74元,账户余额868.83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376.8元),账户可用余额492.03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祥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