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医减字第4号
罪犯林剑波,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剑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21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闽01刑更3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1刑更6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12.9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833.6 分,合计获考核分5346.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间隔期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止,获4601.6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其中2017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核期内消费11337.12元,月均消费283.43元,账户余额939.11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346.6元),账户可用余额592.51元。
根据2022年1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狱单位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精神,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30%以下,原判财产性判项100万以下的,间隔期在不踩点的前提下,建议延长2个月。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剑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剑波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