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医减字第5号
罪犯王银雄,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闽06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银雄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闽06刑终29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银雄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10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27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银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78.3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3401分,合计获考核分3779.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止,获考核分2961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中:2019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核期内消费8402.34元,月均消费289.73元,账户余额829.2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95.8元),账户可用余额733.4元。
根据2022年1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狱单位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精神,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30%以下,原判财产性判项100万至500万的,间隔期在不踩点的前提下,建议延长3个月。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银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银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银雄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