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医减字第7号
罪犯温令界,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农。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令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温令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27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4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1刑更6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刑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温令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29.9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720.6分,合计获考核分4950.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间隔期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止,获考核分4488.2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于2017年减刑时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令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令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令界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