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锐炜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管教科 时间:2022-04-21 17:42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医减字第6

 

罪犯周锐炜,男,19892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830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锐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7925日起至20279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923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锐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0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908.5分,合计获考核分290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起始期自201910月至20221月止,获考核分2908.5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考核期内消费7830.45元,月均消费279.66元,账户余额1117.33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245.08元),账户可用余额872.25元。

根据20221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狱单位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精神,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30%以下,原判财产性判项100万以下的,起始期在不踩点的前提下,建议延长2个月。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316日至20223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锐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锐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锐炜减刑卷宗1

⒉减刑建议书3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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