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狱医减字第6号
罪犯周锐炜,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锐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9月23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锐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0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908.5分,合计获考核分290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起始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止,获考核分2908.5分。
财产刑执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考核期内消费7830.45元,月均消费279.66元,账户余额1117.33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余额245.08元),账户可用余额872.25元。
根据2022年1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狱单位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精神,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30%以下,原判财产性判项100万以下的,起始期在不踩点的前提下,建议延长2个月。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锐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锐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锐炜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