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6年5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开车时注意啦!
2017年7月1日起,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为什么这样做?
此次调整是公安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
交通违法行为容易触犯哪些刑法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行为之一:有些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怕担责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逃逸,结果却事与愿违。肇事逃逸行为不但不能逃避处罚,反而会加重刑罚结果,甚至会使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转化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违法行为之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刑罚为拘役。
违法行为之三:暴力抗拒执法。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驾车冲撞、拖拽执法人员的行为,属于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违法行为之四:处于报复或泄愤的目的,故意冲撞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轻伤以上伤情或死亡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刑罚最高刑为死刑。
违法行为之五: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检查,在马路上不计后果的肆意冲撞的行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最高刑为死刑。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党员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一般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使其“红红脸、出出汗”;对于党员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将给予党纪处分;对于党员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区分情形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福建警方公布典型驾驶案例 一不小心就违法
据介绍,这些案例中包括:“酒驾、醉驾”、“货车超长超宽载货、车厢载人”、“小型汽车超员”、“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驾驶证在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车辆”、“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摆放三角警告牌”、“疲劳驾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避让后方车辆”等违法行为,其中“酒驾、醉驾”等涉嫌交通肇事罪、涉嫌危险驾驶罪成为事故多发原因。
【醉驾】
1.2018年1月26日3时50分许,詹某某醉驾驶闽C37**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沙高速公路B道22公里 400米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发现詹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送医院抽血,经检验鉴定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扣留并吊销了詹某某驾驶证,作出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詹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酒驾】
2.2018年1月19日9时34分许,范某某驾驶粤S79**9号小型汽车,行经沈海高速公路莆田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扣留了范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并对其作出吊销了詹某某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范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隔夜酒驾】
3.2018年9月3日上午,福安交警大队勤务中队在下浦线35KM处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闽JT3***的出租车驾驶员林某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47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林某某交待,前一晚与朋友聚会喝了半斤白酒,原以为睡一觉没事,却没想到隔夜喝的酒会被查出酒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警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判断是否构成酒(醉)驾,并不以酒后休息了多长时间或是多久之前喝的酒来判断,而是要根据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一旦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酒(醉)驾标准,就认定为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隔夜”酒驾或醉驾,也是交通违法或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交警提示:永远不要抱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力下降,触觉、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及时、准确判断,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醉驾后让他人顶包】
4.2015年8月16日凌晨,王某酒后驾驶白色英菲尼迪型越野车在通州区某村路边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喝了酒,他联系朋友李某,想让李某顶替其作为驾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但李某也喝了酒,于是李某联系了自己的朋友邓某,最终由邓某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9月25日到位于海淀区的定损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后经受害单位报案,三人于9月28日被民警先后抓获,保险金尚未赔付。
【判决】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伙同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王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考虑到王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及纠集者,以及是保险理赔的主要实施者及受益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高于邓某,在最终量刑时将酌情区分对待;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三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分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很多的朋友、熟人,大家之间会互相帮忙。但是只要是可能违法犯罪事情,绝对不能参与。根据我国刑法认定共犯的原则,只要了解整个行为的过程和性质,并帮助他人实施该行为,都是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的。
酒驾醉驾成本
后记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汲取典型案例中的教训,充分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社会、对单位、对家庭、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