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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省闽江监狱第一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来源:福建省闽江监狱 时间: 2024-05-15 15:31 阅读:{{pvCount}}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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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江监狱拟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

 

罪犯甘超,男,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闽05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797.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3年11月6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判决时已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施志彬,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志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2021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17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4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3月22日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志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黄佳文,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闽05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佳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黄佳文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09月26日起至2024年09月25日止。2022年05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05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0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6月28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50元,2023年3月28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250元,2023年2月9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2023年2月9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黄佳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佳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王连超,男,汉族,初中文化。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将被告人王连超、吴剑辉、王文骄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9981.96元发还被害人Lera(俄罗斯人)。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0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490.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3年8月7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99981.96元,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9981.96元,判决时已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99981.96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连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王文兴,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8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2022年05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05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114.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6月20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325元,2023年5月25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675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2023年5月25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张兴林,男,彝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1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1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刑更3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6个月,2022年1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01.7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07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25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454.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1610分。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杨灿高,男,汉族,小学文化。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闽020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灿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02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2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6月1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1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69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6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330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灿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刘学江,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8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刘学江、蒲小会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2017年12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刑更7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17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11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刑更3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1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17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0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206.3分,合计获得2716.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获156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2019年12月16日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刘学江、蒲小会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其中2019年12月16日减刑时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与同案蒲小会共同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金源,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营烧烤店。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1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365分,物质奖励3次;违规4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源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章选望,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捕前系涉案屠宰场司机。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选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闽05刑终7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2022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852.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中2022年9月26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选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俊雄,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大学在校生。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1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41.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9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6月29日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陈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林新建,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第1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新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2018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3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刑更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3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855.6分,合计获得3206.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18日至2024年1月,获2365.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中2022年3月18日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林新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新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蒋伟魁,男,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9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5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伟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2018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23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刑更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23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1025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3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757分,合计获得298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18日至2024年1月,获考核分226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蒋伟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伟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郑正贝,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42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正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郑正贝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由扣押机关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793.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中2022年9月14日本次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判决时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2023年10月31日,我监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发函调取罪犯郑正贝财产刑性判项执行情况。2023年11月7日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经核查,截止2023年11月7日,罪犯郑正贝已在本院缴纳罚金一万二千元,郑正贝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由扣押机关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正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林城明,男,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厦门鑫凯顺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城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114分,表扬3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3年3月6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林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城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龚如意,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如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没收龚如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88元。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383.5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2022年1月24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没收龚如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88元,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龚如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如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黄炜毅,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炜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329分,表扬3次;违规6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判决时已缴纳5000元,2023年7月12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没收黄炜毅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0元,判决时已没收。2023年9月28日,我监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函调取罪犯黄炜毅财产刑性判项执行情况。2023年11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罪犯黄炜毅已全额履行完毕,案件已结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黄炜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炜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李志辉,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9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6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4398.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7次,累计扣56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元,2023年5月22日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苏兴总,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涉案屠宰场屠宰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兴总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闽05刑终7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2022年9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45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023年3月28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362.63元,2023年9月27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637.37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兴总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黄清鑫,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清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537分,表扬4次;违规3次,累计扣7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其中2022年2月18日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4125.84元,2023年11月14日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874.16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清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荣杰,男,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8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051.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中2022年1月10日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22年2月9日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30元;2022年6月29日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4927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和顺,男,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和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被告人陈和顺应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69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2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2018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2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0月19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80分,合计获得286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22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694元;于2021年7月27日减刑时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及退赔款共计人民币471694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陈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和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何振达,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振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16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1次,扣9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中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12月23日本次分别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985.82元、43464.42元、12549.76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判决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何振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振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胡本交,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本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胡本交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2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4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180分,合计获得325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22日至2024年1月,获29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于2020年6月17日减刑时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胡本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本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林杨奕,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3年8月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21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杨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422分,表扬3次,无物质奖励;违规1次,扣2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于2023年7月4日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林杨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杨奕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谢珍烽,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闽092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珍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402.6分,物质奖励3次;违规1次,扣6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谢珍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珍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文鸿程,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19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鸿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2023年3月20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808分,物质奖励1次;违规3次,累计扣1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鸿程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黄世平,男,汉族,专科文化。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被告人黄世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74040.7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闽05刑终7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2023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 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014.5分,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9分。

6. 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没收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74040.76元,判决时已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王诗隆,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诗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被告人王诗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十元。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 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16日至20241月累计获3093分,表扬4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十元,已全部缴纳,2021年8月23日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十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诗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赵彬,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21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彬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宣判后,被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2刑终27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龚鑫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 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22日至20241月累计获2402.5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31031日,我监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发函调取罪犯赵彬财产刑性判项执行情况。2023112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被执行人赵彬就本案所涉(2022)闽0213执681号罚金纠纷案件,执行依据(2021)闽021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80元,被执行人赵彬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已于2022年7月5日将上述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80元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朱梅端,男,汉族,大专文化。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梅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14.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刑终73号刑事裁定:一、维持(2019)闽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朱梅端定罪和第二项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判决;二、撤销(2019)闽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被告人朱梅端量刑的判决;三、上诉人朱梅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6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402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3次;违规3次,累计扣8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14.5万元人民币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梅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林瑶,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黑社会犯罪组织领导者。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三亚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4日止。2013年4月28日送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26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亚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2017年10月25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琼02刑更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2月20日送达;2022年3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1刑更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3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922分,合计获得297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3月23日至2024年1月,获24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黑社会犯罪组织领导者,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罪犯林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肖光满,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426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光满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以(2019)闽04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刑更1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1月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5.6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2642分,合计获得2847.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获21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中2022年5月24日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光满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晓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退出的赃物折合人民币34336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20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晓明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713.7分,表扬4次;违规1次,扣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退出的赃物折合人民币34336元。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退出的赃物折合人民币34336元。

该犯系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甘警,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闽0211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2刑终135号刑事判决,撤销集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1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之量刑部分,上诉人甘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刑更1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9月2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2.9分,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4年1月累计获3030.8分,合计获得3313.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2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获2482.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谢轩,男,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678.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8次,累计扣71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王高宇,男,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8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高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31日累计获2448.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王卿,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闽0503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卿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卿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2023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036.5分,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收押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卿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曾小龙,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闽05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没收被告人曾小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4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 2022年7月11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群跃,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闽05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群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2年9月19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628.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2023年10月13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收押前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群跃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洪永坤,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永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洪永坤各银行卡账户内被冻结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06000元及产生的孳息,返还被害单位同心晟金属有限公司。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31年1月6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893.8分,表扬4次;无违规无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2年6月17日、2023年3月27日与2023年4月4日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收押前已退出被冻结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06000元及产生的孳息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永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吴德友,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德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12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9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7月15日与2023年9月11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郑自飚,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闽092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自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762.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收押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自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蔡培兴,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无务工。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闽06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培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闽05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第十六项中对被告人蔡培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蔡培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科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217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根据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的结案证明:被执行人蔡培兴罚金一案,案号:(2022)闽0503执6949号、刑事案号:(2022)闽0503刑初26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案件被执行人均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培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洪清泉,男,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清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洪清泉与同案犯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9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380.9分,表扬5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元,2023年5月12日本次向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9780元,2022年11月23日本次向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978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清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姜鹏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2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闽05刑终51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2)闽0582刑初2316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二、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2)闽0582刑初231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姜鹏伟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姜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年2024年7月6日止。2023年5月24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626.9分。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收押前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鹏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郭伟,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157.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1月26日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苏森淼,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闽050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森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2022年11月28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199.5分,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2023年11月16日本次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森淼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林进望,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职业判决书无体现。曾于2013年4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进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2016年12月29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刑更3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2年1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刑更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0月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390分,合计获得3890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2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获284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其中2019年6月21日减刑时已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进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建民,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闽09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闽09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2022年11月28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148.5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收押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零八十元,2023年3月28日本次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收押前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郑信书,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职业判决书未体现。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04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信书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信书及同案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5102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09号刑事判决:维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郑信书定罪量刑部分。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郑信书部分财产刑判项,被告人郑信书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660.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中收押前缴纳罚金人民币伍百元,2023年3月23日本次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五百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2023年4月6日本次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信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季文林,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闽0205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文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02刑终75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4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11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9.6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384分,合计获得3913.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获283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1年11月26日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文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杨其山,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闽030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其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532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466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31年6月18日止。2018年3月9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2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1年7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10月1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890分,合计获得39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348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1年7月27日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532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4660元。2021年7月27日减刑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元。同案犯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660元。

该犯系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其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白建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建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29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1次,累计扣6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建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刘鹏,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9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2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2022年11月28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141.5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其中2022年12月14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杨帆,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772.7分,表扬4次;无违规。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其中2022年9月26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余宏,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乒乓球教练。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闽0211刑初9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2022年4月20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249.4分,表扬3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朱家钟,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42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家钟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86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家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庄章平,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章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927.5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其中2023年8月14日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章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维潜,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闽092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维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22年1月24日经福建省宁德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075.5分,物质奖励3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中2023年8月25日本次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维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勋,男,汉族,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6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于2018年5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9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由于文化程度低由本人口述,他犯代写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26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其中2023年9月19日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3年12月7日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陈培龙,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培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22年6月20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5刑终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2022年9月19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404.2分,物质奖励2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3000元,2022年11月15日与2023年10月19日本次提请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培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王骞,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52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02月21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224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3年6月2日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王文腾,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腾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610.7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20年8月21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终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0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836.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9610.76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9610.76元。其中2023年12月19日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9610.76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郭利梁,男,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闽05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利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2022年9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9月19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425.3分,物质奖励2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2023年8月25日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利梁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赵高雄,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闽05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高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187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雄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胡立东,男,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捕前系无业。2014年3月14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系黑社会犯罪组织一般参加者。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4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立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与其前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2021年3月22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累计获329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3次,累计扣27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收押前已缴纳完毕。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立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廖鹏,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7)闽011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9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廖鹏的上诉,维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对被告人廖鹏的定罪量刑和处理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的判决。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终1199号刑事判决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1029日起至20271028日止。2018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10日解回福建省闽江监狱继续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10月20日至2024131日累计获2994分,表扬4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10月30日本次向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犯系黑社会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罪犯廖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洪津,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2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7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429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2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3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洪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429日起至2029428日止。201591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181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3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9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3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1刑更9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3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1028日。2015911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6分,本轮考核期2021111日至20241月累计获3358分,合计获得394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4次,其中表扬同时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22318日至20241月,获28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6.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中2018110日减刑时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91125日减刑时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7.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罪犯曾尔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1211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尔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尔城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213日起至2025212日止。2020113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2318日(送达时间:20223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1刑更96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至2024812日。在服刑期间,因漏罪,福建省福鼎县公安局于2023719日将该犯提回重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31218日作出(2023)闽098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尔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罪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曾尔城违法所得人民币11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等值财产。刑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4年1月9日重新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严管级罪犯。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中2021年9月13日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尔城违法所得人民币11180元,未缴纳。

本案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 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8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暂无异议2024年4月19日福建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亦无不同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四条以及闽高法(2020)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为此,提请你院对该犯原一次减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酌情重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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