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西监减字第694号
来源:闽西监狱 时间:2021-09-27 11:15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1〕闽西监减字694

罪犯李晓冬,男,汉族,本科文化,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助理。该犯系职务犯。

一六年九月三十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厦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晓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0元,暂扣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李晓冬受贿所得人民币六百二十三万元及李晓冬名下交通银行卡内人民币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李晓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08刑更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执行至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二〇〇九年八月至二一三年九月间,其利用担任交行泉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39万元。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70分,本轮考核期获得考核分36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75分,共兑换表扬六次,间隔期20195月至20216月累计考核分284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20191月获得2018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197月获得2019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824日至202183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晓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1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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