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西监减字第693号
罪犯郭怀安,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捕前系无业。该犯系三类罪犯,主犯,数罪并罚罪犯,多次判刑,曾因犯赌博罪、流氓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怀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百三十五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怀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百三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交付湖南省郴州监狱执行刑罚,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调入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2018)湘10刑更607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起至二〇三三年一月九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1992年起纠集他人在当地为非作歹,打架斗殴,1997年逐步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行贿、非法采矿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3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73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67.5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得考核分213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把握。
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怀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怀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