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西监减字第695号
罪犯廖康林,男,汉族, 1975年6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湖南省隆回县新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三类罪犯,曾于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刑满释放。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康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维持(2011)隆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该犯的量刑部分,认定罪犯廖康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至湖南省东安监狱执行刑罚,后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自湖南省东安监狱调至福建省闽西监狱。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湘11刑更19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湘11刑更10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执行自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该犯刑满出狱后在湖南省隆回县新城房地产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开始有意识地拉拢、组织、领导社会闲散人员形成结构紧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9年至2010年8月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该组织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生活秩序。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61.5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62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089.5分,表扬八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得考核分402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2019年7月获2019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三类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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